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文物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多次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梳理河北省文物资源,研究文物立法现状,对加强河北省未来文物立法工作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系列文件对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提出要求
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具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法制保障体系。”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要求“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要求:“深化对长城、大运河、长征沿线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和立法建议论证,推动保护传承利用协调推进理念入法入规。”“相关省份结合实际修订制定配套法规规章。”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要求“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河北现行文物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情况
近年来,河北持续推进地方法规体系建设,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目前,河北省适用的文物保护地方法规共14部,具体为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3部。
其中,《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明确了长城保护利用责任体系,强调保护优先,确定了从抢险性保护向抢险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从本体保护向本体和周边环境的整体性保护转变的原则,注重挖掘长城精神、阐释长城文化价值,强调推动建立长城资源与管理数字平台,对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城沿线相邻区域协同、破坏长城行为实行公益诉讼等作出规定。该《条例》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目前已取得实效。《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概念、保护利用原则和责任体系,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分章规定,强调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保护环境风貌和工业遗产,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同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旅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结合,强调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技术,增强监测预警等。该《条例》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界定了革命文物范围,确立了保护利用原则,明晰了政府和部门职责,突出地方特色,强调精神传承,倡导创新宣传,强化区域合作,加强资金保障,为新时代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该《决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个革命文物立法。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法规7部,分别是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以及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
较早颁布实施的省市两级地方法规4部,分别是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起施行的《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的《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其中,《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与《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构建了省市两级长城保护法制屏障。《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与《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先后出台,开启了依法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新时代。《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河北古城保护的立法空白。
此外,部分市县政府规章仍在适用,主要有2009年4月22日起施行的《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3月30日起施行的《蔚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蔚县古村(堡)落保护办法》,2018年5月25日起施行的《廊坊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全力构建新时代河北省文物保护利用法规体系
河北文物资源丰富,现有不可移动文物33943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4项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1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963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全省博物馆161家,国有馆藏文物1402448件。
随着河北省文物立法工作的深入推进,依法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文物资源的法制基础不断夯实。但对照丰富的文物资源现状,河北省文物立法依然任重道远。主要问题和短板是:法规体系与文物资源体系不匹配,有些方面存在明显缺位;部分法规老化,不适应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部分法规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够。此外,一些法规实施不到位,有些地方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根据河北文物资源和现有法规实际,综合已知的国家层面立法计划,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河北省文物立法的大致思路,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河北4项6处世界文化遗产均已出台地方法规,特别是清西陵保护、长城保护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均在2020年至2022年出台,清东陵保护条例于2017年12月出台、2018年1月开始实施,均为适用法规。但是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条例于2003年7月通过,已近20年。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视察时对避暑山庄保护和文化传承作出专门论述、提出更高要求,建议尽快启动修法。据了解,该《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省市两级人大文化领域协同立法项目,将于2022年至2023年完成。
文物领域综合立法方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颁布实施于15年前,一些方面已同新时代文物工作不相适应。唐山、邯郸文物保护条例也因立法实施时间等原因,存在不匹配和不适应的问题。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文物保护法(修改)》列为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建议可视国家立法情况修订河北省《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河北省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6座,已经立法保护的只有正定古城,秦皇岛市正在进行山海关古城保护立法,保定市计划制定《文化古城保护条例》。建议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分别进行立法,突出其文化价值和保护重点。
博物馆建设与管理方面。河北是文物资源大省,但博物馆数量仅排在全国中游,二者在数量上不相匹配,应推进与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建设。目前省内尚无此类法规,建议尽快补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河北省博物馆条例》列入2022年二类立法计划,目前已启动立法调研。
文物资产资源管理方面。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2021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明确了要求。作为文物资源资产大省,河北省应积极探索推进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制度建设。
文物保护协同立法方面。为了充分发挥设区市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具有立法权的优势,强化全省文化领域和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建设,2020年12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组织各设区市人大启动文化领域协同立法工作,并提出35个立法项目,其中涉及文物保护的26项,目前已完成6项,其他项目正按计划推进。这些立法项目的如期完成,将推动河北省文物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