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与“文物”是两个影响重大的重要概念,曾分别被国民政府和新中国的两部国家大法所采用。
1930年6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古物保存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法理中的古物概念,或者说是广义的古物范围,“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并授权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古物之范围及种类”。的确,古物的范围及种类这一根基性命题直接关涉法条其他内容如古物登记、保存和保护等的实施。1935年6月15日行政院公布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该大纲确定了值得保存古物的3条认定标准,以及对古物12个种类的界定划分,并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文物保护政令的制定奠定了可借鉴的基础。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定出台《大纲》前后历时八个月,几易其稿,议决过程比较严谨和慎重,其情形据1935年6月该会编《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议事录》记载,整理如下。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根据《古物保存法》第九条第二项,1932年6月18日公布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其隶属及执掌,委员组成及事务处理决策方式,委员会的执事部门及人员职责,聘任专家顾问等。该委员会成为当时全国古物保护的最高职能机构,“直隶于行政院,计划全国古物古迹之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就委员中指定常务委员五人,以一人为主席。本会事务之处理以主席及全体常务委员名义行之。”内设文书科、审核科、登记科。科长荐任,3人,科员委任,8-12人。延聘国内外专家为学术顾问。
1934年7月12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古委”)宣布成立,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大会及第一次常务会议。出席全体会的委员9人:傅汝霖、叶恭绰、李济、董作宾、蒋复璁、卢锡荣、舒楚石、朱希祖、滕固,主席傅汝霖。出席常务会的5人:傅汝霖、滕固、李济、叶恭绰、蒋复璁,列席4人:董作宾、卢锡荣、舒楚石、朱希祖,主席傅汝霖。之后出席全体会议或列席常务会的委员还有:黄文弼、许修直、马衡、傅斯年、徐炳昶。1935年6月24日,遵行政院令该委员会工作结束,28日移交内政部。
《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的制定公布
1934年10月17日,中古委第3次常务会决议通过:关于古物分类暂时分为10类,书籍、字画、金石、建筑雕塑、陶器、编织、漆器、货币、其他用具。
1935年1月12日,中古委第5次常务会决议通过:组织(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审查委员会,推李济、叶恭绰、滕固、朱希祖、蒋复璁、黄文弼、董作宾为审查委员,由李济召集,原草拟人得列席参加。
1935年2月14日,古物范围及种类草案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出席委员:李济、滕固、蒋复璁、朱希祖、黄文弼、董作宾,列席傅汝霖,主席李济)讨论了罗香林、侯绍文各自分别拟定的“古物范围及种类草案”。
罗香林草拟的《中国古物之范围与分类》未定稿中,共分4种13类98门。这13类依次为:1.古礼器、2.古乐器、3.古兵器、4.古货币、5.古量器、6.古雕塑、7.古字画、8.古文籍、9.古服御、10.古玩饰、11.古建筑、12.古生物、13.古抚范。其中,前5类,归为第1种甲部;第6-8类,为第2种乙部;第9-11类,为第3种丙部;第12-13类,为第4种丁部。各类之下再分列各门及说明,如第1类古礼器,列:彝器、璧玉、朝仪、法物、如意、明器,各门附有说明。该稿内容较多。
侯绍文所拟《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中,先分两部分:“甲 古物之范围”“乙 古物之种类”。对古物范围规定了两条原则:1.与考古学有关之遗迹遗物,2.与人类文化学术方面有关之遗迹遗物。古物种类,依次分10类:建筑、文籍、字画、雕塑型范、器具、服饰、货币、植物、古生物、杂类。前9类之下各列有细项及例说,如建筑类下细分7项:1.城郭关塞,2.宫殿,3.庙宇及其附属建筑,4冢墓及其附属建筑,5.名人第宅,6.堤堰桥梁,7.楼阁亭台。第10类杂类,未分细项,仅有例说:“如历代有关文化艺术上之一切用具用品;及不属于以上各类之物。”
对于罗、侯二草案,审查会议形成“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应作两项规定”的决议至关重要。一是“原则上之规定:本案所指古物之范围及种类,依照《古物保存法》第一条所言,以值得保存者为限,值得保存之古物之范围及种类,照下列三种标准定之:(1)古物时代的远近;(2)古物数量的多少;(3)古物本身之艺术价值。”二是“详细说明:此项说明,依原则上所定之范围及种类,划分时代,各作详细并举例说明。此项说明,古物保管委员会依实际情形之推进,得随时增删,每年公布一次。”根据此两项规定,公推朱希祖、滕固再进行起草厘定。此外,蒋复璁还提交了对罗香林草案的书面修正意见。
朱希祖、滕固据审查委员会议所定原则,并参考各委员意见及侯罗二人原拟草案,共同起草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及草案说明书。草案力图简明得要、统括靡遗,成为1935年6月15日行政院公布《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的基底。
朱、滕拟稿中,在“甲 古物之范围”部分,明确了值得保存古物的三种确定标准:1.古物之时代久远者。2.古物之数量寡少者。3.古物本身有艺术之价值者。在“乙 古物之种类”部分,以“概括法”定为10种类:史前遗物、建筑、绘画、雕塑、铭刻、图书、画笔、舆服、器具、杂物,各类下有意指性说明。
1935年3月20日,第二次古物范围及种类草案审查委员会[出席:李济、朱希祖、滕固(许宝驹代)、蒋复璁、董作宾(李济代),列席:傅汝霖、裘善元、许宝驹,主席:李济]决议通过滕朱草案,并提请中古委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
1935年3月30日,中古委第7次常务会决议:1.“作为《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再请朱委员加以概括的叙说。”2.审查委员会依照古物种类聘请顾问,推朱希祖、叶恭绰、滕固、李济计划组织“审查古物范围专门委员会”事宜。
1935年4月17日,中古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修正通过《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修正处有二:一是,古物之范围部分,确定其范围的第三种标准更动为“古物本身有科学的历史的或艺术的价值者”,即较之前增加了“科学的历史的”价值者。二是,古物之种类部分增加“古生物”“兵器”两类,共12类。同时,该草案呈送行政院公布施行,并由朱希祖拟具说明书,附送鉴核。
1935年5月21日,中古委第8次常务会决议:修正通过朱希祖《拟定之古物范围及种类说明书》。
1935年6月7日,行政院召集内政、教育两部及中古委派员参加的《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审查会对原案酌加修正,主要有两处:1.标题加“大纲”二字;2.种类名称中,“建筑”改为“建筑物”。
1935年6月15日,行政院公布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
“文物”取代“古物”
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第一道文物保护政令《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中,所述文物图书的范围或价值(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及第二条所述禁止出口文物图书的种类(11类),还有1960年7月12日文化部、对外贸易部《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对文物鉴定中价值标准的表述(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可以说都是对《大纲》的继承和发展。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继承了后者对于被保护“物”的几种价值界定和种类划分。1950年《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文物图书11种类,除第1类“革命文献及实物”外,其他10类: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基本承续了1935年《大纲》中的表述,只是少了“兵器”类(包括攻击防御及刑具等)。而被保护“物”的增加,也是历史发展背景下的必然。中国共产党缔造新中国的几十年浴血奋战历程中所留下的革命实物、遗址及文献,成为新中国被保护物的重要内容之一,亦超出了之前法理中所用“古物”一词的时限和内涵,因此新中国法理中用“文物”一词取代了民国法理中的“古物”,也预示着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了新起点和新征程。文物一词,即长期沿用至今。三大价值的说法,也成为耳熟能详的表述。
(作者单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