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时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政策,通过顶层设计、跨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等多维度机制,形成了“中央统筹、部门协同、地方落实、社会参与”的立体化推进格局,开创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新局面。
政策体系
中央层面出台实施系统性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政策。其中既有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文件,又有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文件,有力推动革命文物在“十四五”时期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让革命精神代代相传。
省级层面出台实施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配套政策。“十四五”时期,全国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制定实施了大量政策举措;其中既包括人大机关审议通过的法律文件,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制定实施的政策文件,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贯通协调、高效联动的政策体系。
政策特点
第一,顶层设计双轨并行。一是专项规划引领,全面规划布局。国家文物局印发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是我国首次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编制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标志着革命文物工作进入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新阶段,为“十四五”时期革命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为加快该规划落地落实,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专门性规划。比如,《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全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贵州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贵州省长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规划》《贵州省红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规划》整合省内革命文物资源,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森林康养旅游等业态有机结合,助力乡村振兴;《山西省文物局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新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推动革命文物连片保护与整体展示利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广东段)建设保护规划》致力于将粤北地区打造成为弘扬长征精神的红色文化高地。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红色遗迹保护规划项目聚焦西藏红色遗迹保护利用工作,进一步完善西藏红色遗迹保护体系,推动西藏红色文化传承发展。二是综合规划支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将革命文物纳入文物保护整体框架,强调数字化保护与科技赋能。如支持建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推动激光扫描、红外监测等技术在预防性保护中的应用,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部署文物保护利用科技创新任务。部门协同是规划落地的关键保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提出“系统保护、融合创新”理念,推动革命文物与乡村振兴、生态保护等国家战略衔接,打破了传统条块分割的管理壁垒。省级协调机制的建立,创新丰富了国家规划的“毛细血管”。如广东、甘肃等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革命文物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保障经费投入;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革命文物进行保护管理。将革命文物保护与乡村振兴、老区发展等区域战略紧密结合,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划支撑体系。比如,《黑龙江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24—2035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4—2035年)》,从整体保护、管理研究、展示陈列、传承传播、文旅融合以及助力革命老区建设、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加强组织保障、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开展系列工程建设,确保规划落地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列为重点。这种上下联动的规划格局,确保了国家规划在地方的有效落地。
第二,持续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立法,法治体系不断完善。2024年9月,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增革命文物保护条款,将革命文物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省、市、自治区充分挖掘自身独特的历史底蕴,因地制宜制定了一系列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细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措施。《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是全国首部针对英雄烈士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等明确界定了红色资源的内涵与外延,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作出全面规定;《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是全国为数不多将“传承弘扬”纳入名称的红色立法;《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责任,规范了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工作。截至2024年底,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7个市出台了以革命文物或红色资源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多达79部,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紧密围绕本地红色历史,为革命文物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环节的有序推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法律依据,推动了革命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政策协同推进。一是部际协作,央地联动。《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明确了37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的整体保护目标;2023年后,政策延续性增强,且建立了发展改革、财政、文物、党史、文旅等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如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东北抗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推动东北抗联革命文物考古、修缮、展示一体化;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关于建好红色草原 协同推进革命文物与草原生态保护的通知》,统筹革命文物保护与草原生态修复;国家文物局与教育部联合开展以革命文物为主题的“大思政课”优质资源建设推广工作;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充分运用革命文物资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地方层面,《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由市委全面领导建设工作,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省文物局加强与市政府、省内相关部门协同以及对延安的业务指导,保障示范区建设政策环境。二是推进革命文物工作与其他政策协同。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着力建立革命文物数据库,统筹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整合沿线革命文物资源,打造特色鲜明的红色文化展示带。四川省文物局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红色草原”保护利用的通知》,成为全国首个出台“红色草原”地方配套政策的省份,是四川推进红绿融合发展的创新实践。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关于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施意见》,将革命文物等资源纳入中小学教育范畴。
第四,构建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资金来源、分配、使用及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创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多方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用于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研究阐释、传播推广、成果转化、展示利用、文化交流等。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中央层面以财政部与国家文物局2023年修订的《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为核心,明确革命文物保护资金属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层面,《云南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云南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分配原则。中央财政通过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并明确“革命文物等党中央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为优先保障领域;地方财政根据项目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革命文物资源丰富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如《浙江省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因素法分配,确保资金合理流向。严格资金审批流程,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系列资金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以规划为引领,确保资金投向精准,以绩效为导向倒逼项目实施质量,以制度刚性防范资金滥用风险。通过“中央统筹—地方落实—社会参与”的协同机制,实现了从资金分配到使用效果的全链条管控,推动革命文物保护从“单点修复”向“系统活化”转型。
(本文系国家文物局2024年度革命文物研究项目“革命文物赋能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成果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