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文物定级的方法对定级质量具有决定性意义。面对同样的文物,定级者使用的方法得当,则可以准确地反映文物的价值;方法失当,则可能歪曲地反映文物价值。笔者在数万件革命文物的定级实践中发现,当遇到关于同一主题的若干件文物的情况时,定级者往往不会逐个定级,而是或将其中的一两件或数件标志性文物定为较高级别,让其余文物的级别低于标志性文物的级别;或将全部文物整合起来打包定级,整合后文物的级别一般高于单个文物的级别。笔者将这两种方法分别概括为“标志法”和“合力法”。同样的文物,采用“标志法”抑或“合力法”,定级结果大不一样。由于文物级别不仅是文物价值的体现,而且关系到文物保护利用等诸多问题,同一文物定为不同级别,会对文物的价值认定和保护利用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不同导向。兹事体大,有必要通过比较,讲清楚两种方法的优势和不足。
为了便于快速而透彻地把握两种方法的含义和优劣,笔者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从革命文物定级的三则案例说起,力图用形象的案例阐发抽象的道理。这样符合从经验世界到理论世界的认识次序,比抽象的说理和议论更有利于理解。
济南战役系列锦旗定级中两种方法的比较
某单位收藏了济南战役留下的数十面锦旗,这些锦旗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是奖掖英勇作战的,比如授予八连二排“英勇顽强 独立作战”的锦旗;有的是反映战役过程中军民鱼水情的,比如授予八连三排七班“舍己救民”的锦旗;有的是反映战役过程中伙食供应功劳的,比如授予济南二团一连炊事班“战斗中改善生活”的锦旗;有的是反映战役过程中模范遵守纪律的,比如赠予八五团一连“政纪模范连”的锦旗;等等。同是反映英勇作战的,又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事迹,也有所区分:比如授予一连一班“登城英雄班”“登城榜样”的锦旗;授予二四七团四连三排“永镇门爆破队”的锦旗。同样的主题,又存在授奖单位的差异:比如同样奖掖英勇登城的,有从团、师、三野司令部和政治部等不同级别的上级单位授予的。
这批锦旗定级时,定级小组考虑可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标志法”,即挑出最典型的一面锦旗定为二级,其他的或定为三级,或定为一般革命文物。一种是“合力法”,即将所有锦旗打包组合成“济南战役锦旗系列”,便于从不同侧面,立体化地展现济南战役中不同主体的不同英雄事迹,各面锦旗形成合力,其体现的革命意义要大于单面锦旗,因此,可以超越单面锦旗的价值,将其打包定为一级。
胶东《大众报》定级中两种方法的比较
某单位收藏了中共胶东区委机关报《大众报》。这批报纸革命价值的构成是多重的:第一,抗战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存在二级战略区这样一个独特的组织形态,与其他根据地分局(省委)—地委—县委三级组织结构不同,山东存在分局—二级战略区级党委—地委—县委四级组织结构。战略区级党委级别比地委要高,比分局或省委要低,这在当时党的组织体系中是极为独特的,而《大众报》就是胶东这个二级战略区党委的机关报,因而它在当时中共的党报体系乃至整个舆论宣传体系中也是极为独特的。新中国成立后不久,随着二级战略区撤销,《大众报》也自动画上了句号,因此,这份报纸并没有延续至今,具有历史价值。第二,这批报纸经历过战火的洗礼。革命战争年代,中共胶东区委较早认识到文物工作的意义,形势紧张时,将其收藏的《大众报》埋到地下。新中国成立后,这批报纸先由胶东内陆运到青岛,又从青岛经铁路运到济南。抗美援朝期间,为保护文物安全,有关方面用马车将其从济南城区运到郊区,抗美援朝结束后,又运回济南城,一直在某收藏单位库房里安放,直到近年来该单位搬家才发现。第三,就存世量而言,据悉,目前存世的全套《大众报》只有一套,这批虽然不是全套,但在目前存世的《大众报》中属于比较完整的。从这三点来看,其革命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对其定级时也出现过采用“标志法”或“合力法”的讨论。“标志法”提出,从几千份报纸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几份定为二级,其余的定为三级,或一般革命文物。“合力法”认为,将其作为一个整体,鉴于其独特传奇的革命经历和丰富多元的革命价值,再考虑到存世量问题,建议将其全部定为二级,甚至有冲击一级的潜力。
某位革命人物遗物定级中两种方法的比较
某位革命人物早年参加中共领导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七七事变后不久,参加了当地举行的抗日武装起义,逐步成长为营长、副团长,在抗战时期曾指挥了数次带有传奇色彩的战斗。他去世后,有关人员将其在抗战时期使用过的眼镜、望远镜以及一些历史照片和嘉奖证书等数十件文物捐给某收藏单位。他不是著名革命人物,若论单件文物的价值,都不足以“上级”。采用“标志法”,很难找出一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文物,但如果将这些文物整合起来,作为这位人物的革命文物系列,单个文物可以形成合力,从不同侧面展现这位革命人物的事迹,则可以定为三级。在这个案例中,将文物整合起来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故事,或者集中说明一个问题,“合力法”的优势就突出呈现出来了。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同样的文物,采用“标志法”和“合力法”,定级的结果是大不一样的,两种方法的优势和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标志法”立足于单件文物,其优势在于可以清晰精准地反映单件文物的价值;不足在于难以形成合力,因而影响到文物级别的提高。“合力法”着眼于文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旨在利用其内在联系将单个文物整合起来,使之形成合力,立体化地突出文物的革命价值,有利于提高系列文物的级别。然而,其不足或令人质疑之处也正在于此:在质疑者看来,其中有些文物本不够相应级别,将其定为高级别是“沾了别的文物的光”。因此,在实践中定级者往往对于“合力法”的使用持更为谨慎的态度。
科学评价两种方法的优劣,必须首先厘清判断优劣的标准本身是否科学,而这又要回到革命文物定级的宗旨上来,首先要回答革命文物定级的功能和意义到底是什么,或者说,革命文物定级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革命文物定级的意义固然在于赋予文物相应的级别,但这只是定级最表层、最直接的意义,其深层次、实质性的意义在于通过定级标识文物的价值,引导人们真正认识文物的价值,进而透过文物理解中国革命的精神和意义。那么,从这个基点出发就不难做出判断,哪种方法有利于达成这个目标,就采用哪种方法。
当“标志法”与“合力法”产生激烈博弈,谁也说服不了谁,无法做出选择时,一般情况下,笔者倾向于使用“合力法”。理由在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所谓标志的选择和认定未必完全准确。而举凡选择就具有排他性,“标志法”实际上是在同批文物内部造成竞争,看看谁最有代表性。问题在于,我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根据自身眼光选择的标志未必具有最佳标志意义。如果认识不到位,很容易造成同类中那些真正首屈一指的文物无缘作为标志。任何事物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一旦主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对文物价值的判断发生变化,调整、转圜的余地就很有限。“合力法”则留有余地,便于将文物放在历史长河的涤荡中接受再估值。当然,笔者必须要说明,倾向“合力法”绝不是不负责的心理动因使然,也不是因判断力不足而不得不采取的谨慎措施,更多的是由其显而易见的优势所决定的。这种优势,一言以蔽之,即在于它便于以革命文物的内在联系为纽带,通过不同文物形成的合力,更准确、更充分地展现革命文物蕴含的价值。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