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见证革命婚姻制度的婚书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梁煜东

近日在整理新征集的近现代婚书时,发现一件珍贵的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结婚证书》。该婚书为朱吉祥与毛可心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五日(1947年3月15日)的结婚凭证,不仅是边区军民婚姻生活的直接物证,更折射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婚姻制度的深刻变革与时代特征。

婚书形制与内容考述

在证书左侧印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42年5月公布施行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四章,部分录文如下:

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四章

民国三十一年五月公布

结婚第四章

第十条: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第十一条: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第十二条:结婚须向村级以上政府登记,并须领取结婚证明书。

该婚书为横版,长39.5厘米、宽26.8厘米。右侧竖框内上方印“结婚证书”字样,四周饰花草,中间为男女牵手形象,质朴简洁。证书正文为:“兹有朱吉祥、毛可心,情感融合、心意相投,在双方自愿原则下,定立婚姻,爰定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吉时,举行结婚典礼,嗣后夫妇均应互助、互爱,共同建立平等、自由、幸福之新家庭生活,此证。”结婚人,主婚人郑怀仁,介绍人邓发家均在名下按有手印,落款处盖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之印”。证书以表格形式填写结婚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朱吉祥(男,23岁,吉林籍)与毛可心(女,19岁,山东籍)的信息清晰可辨。

尤为重要的是,婚书左侧完整附录了《条例》第四章“结婚”的全部条款(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内容涵盖结婚自愿、法定婚龄、婚姻登记、禁止近亲结婚等核心原则,凸显了边区婚姻制度的法律基石。

婚书所体现的边区婚姻制度革新

此婚书相较于同期国民政府统治区及传统婚书,展现出鲜明的革命性特质:

彰显“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原则。婚书开篇即明确载明“双方自愿原则”,彻底摒弃了旧式婚书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陈规陋习,与《条例》第十条“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的规定形成明确对应。同时,“互助互爱,共同建立平等、自由、幸福之新家庭生活”的表述,清晰凸显了对新型婚姻关系的价值诉求。

强化法律权威与政府主导作用。婚书附录《条例》核心条款,是婚姻事务中“有法可依”原则的具体体现,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结婚须向村级以上政府登记,并须领取结婚证明书”的规定,在该婚书中得到严格遵循,充分体现了边区政府对婚姻事务的规范化管理。

形式简朴与内容务实。婚书为纸质,印制工艺简单,整体观感较为朴素,反映出边区物资匮乏的客观环境。结婚人以手印替代印章,为特殊条件下的权宜之举。其文字表述高度凝练,完全摒弃了传统婚书的繁缛礼节与华丽祝词,直指婚姻核心,着重强调婚姻的法律效力及双方责任,鲜明体现了边区政府一贯奉行的务实节俭作风。

凸显保护妇女权益的鲜明导向。《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寡妇有再嫁与否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藉此索取财物,再嫁时其本人财物可带走”。此条款成为突破封建礼教桎梏的革命性创举,是妇女解放运动在婚姻领域取得的一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成果。

历史价值与意义

1941年成立的晋冀鲁豫边区,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核心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其婚姻制度改革构成了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这件1947年的结婚证书以实物形态,为边区政府推行新型婚姻制度的坚定决心及实践成效提供了实证依据。该文物不仅是探究晋冀鲁豫边区法制沿革与社会习俗嬗变的宝贵实物史料,更生动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进程中通过制度革新推动社会转型、保障民众基本权利——特别是妇女权益的保障机制,对深化中国近现代婚姻制度史与革命根据地社会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这件婚书的入藏,不仅为陕西历史博物馆的革命文物典藏体系增添了关键的实物佐证,更为社会公众理解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形态提供了直观且具象的认知途径。

(作者单位:陕西历史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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