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定级铜器规范”研究与思考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尹夏清 彭敏佳 田原曦 王乐斌

文物等级是实施文物保护和制定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文物定级是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性工作。在新的形势下,为更好地进行文物藏品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馆藏文物定级标准体系。

2022年11月,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尹夏清教授主持开展“馆藏文物定级 铜器规范”标准制订研究项目,项目团队由西北大学、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陕西历史博物馆、山西博物院、宝鸡青铜器博物院和汉中市博物馆等高校、文博单位从事文物鉴定与文物定级的专业人员组成,经过资料搜集、实地调研、研究论证、编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形成了“馆藏文物定级 铜器规范”调研报告、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等。

全国馆藏铜器文物定级现状

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数据,全国馆藏文物中铜器总数为1403451件,其中珍贵文物181768套218051件,一级文物6834套9007件,二级文物23689套30804件,三级文物151245套178240件。馆藏铜器来源主要分为拨交、采集、发掘、拣选、接受捐赠、旧藏、移交、征集购买、依法交换及其他。

除梳理分析研究全国馆藏铜器文物数据外,团队成员分工合作,收集整理了我国出土铜器和传世铜器的资料,同时尽可能实地调研铜器收藏集中、器物重要、特色鲜明、具有代表性的收藏单位,发现目前的馆藏铜器文物定级工作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各地馆藏铜器文物定级标准不统一,存在定级过高或过低的现象;近年来有较多的以考古发掘出土、司法移交与征集、捐赠等形式新入藏的铜器尚未定级;宋元及以后时期的铜器定级偏低或者未定级;部分地区存在简单化定级倾向,例如同墓葬出土的铜器整体作为一组进行统一定级,未体现单件铜器的个体价值;定级存在片面性,往往将多维度价值兼备的铜器定为高等级,却忽视了在历史、艺术、科技等单一维度价值突出的铜器同样具备高等级的价值。

现有馆藏铜器文物定级规定

文物定级历来受到文物部门的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文物定级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与操作指引。1978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提供了一级藏品鉴选的原则和标准。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必须区分文物等级。1986年文化部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指出藏品分为一、二、三级。1987年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按照具有特别重要价值、具有重要价值、具有一定价值的标准将文物分为三个等级。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将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的珍贵文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针对特定类别文物的定级,国家也提供了针对性的规范依据与实操准则,如2003年颁布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2006年颁布的《古籍定级标准》。

铜器文物定级的相关研究有杜廼松的《全国铜器鉴定定级概论》,从艺术、科学、历史价值等方面对铜器一级文物的特点进行了描述,并指出定级时还应注意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中国文物定级图典》概述了不同级别铜器文物定级的标准,并列举了典型铜器文物藏品的定级依据。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编写的《文物定级标准图例·铜器卷》以图例的形式解释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馆藏铜器文物的定级主要是以《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为依据,将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铜器一级文物的定级还可以参考《文物藏品定级标准》附录“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铜器”的表述,即“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某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在工艺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提出的定级标准比较宽泛和笼统,只对一级文物定级标准做了一定细化,难以保证定级的准确性。由于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存在差异,若缺乏明确量化和可供参考的规范,鉴定人员对定级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存在偏差,进而导致对同一件文物的定级结论产生差异,这显然与文物藏品定级的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后续文物的管理和利用。

馆藏铜器文物定级规范的制定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中提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究竟该如何界定,如何增强馆藏铜器文物定级工作的可操作性,是本项目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项目组制定的铜器定级标准要尽可能地避免同类铜器文物的定级因地域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力争建立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相对规范、具体、通用的铜器类文物定级标准体系;为各省(区、市)文物鉴定机构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定级参照标准,确保铜器的定级更加准确规范。

项目组通过查阅政策法规、论文、专著、图录、发掘报告等,实地调研中国国家博物馆、上海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山西博物院、山东博物馆、浙江省博物馆、河南博物院、湖北省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云南省博物馆、宝鸡青铜器博物院、临汾市博物馆等博物馆的铜器定级情况,咨询行业内权威的青铜器研究专家和文物鉴定专家,并进行多次研究、探讨论证,编制了馆藏文物铜器定级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项目组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综合考虑时代、器型、用途、地域、独特性等因素,本着全面、准确、简明、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编制了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定级原则、定级细则五部分组成的“馆藏文物定级 铜器规范”,其中定级原则和定级细则是草案的核心内容,分铜器一级文物、铜器二级文物、铜器三级文物三个等级,并依次给出了各个时期馆藏铜器文物定级的标准。

定级原则从文物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中外关系、民族关系、生产力、工艺技术、断代标准器、铭文、精神特征等方面给出了馆藏铜器定级时应坚持的一般原则,并指出定级时还应坚持有时限又不唯时限原则,要统筹各时期、各民族、各地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定级细则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中关于文物定级的条款为法律基石,以已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为重要依据,以铜器研究成果、著录等为学术支撑,以编制原则为主要指导,并坚持与以往文物定级工作成果相结合、与多年来铜器方面的考古发现成果相结合及与丰富文物鉴定实际工作经验相结合的“三个结合”为原则。按照时代顺序,给出了不同时期铜器文物定级的具体要求,尽可能明确馆藏铜器文物中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具体含义。以铜器一级文物定级细则为例,主要考虑是否有明确科学来源、造型纹饰的精美程度、铭文的重要程度、铸造技术水平、出土铜器的遗址或墓葬本身是否具有重要价值、是否反映了中外交流或各民族交往、是否是著名工匠制造等因素,分别给出史前到夏代、商代、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到隋唐、宋元、明清八个时代的铜器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结语

项目组在阐释铜器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基础上,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致力于为全国馆藏文物定级工作构建一套全面准确、可操作性强的样本,助力馆藏文物定级标准的规范化建设。尽管团队已经开展了大量细致和高效的研究,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意识到仍有诸多问题尚未形成成熟的解决方案,亟待进一步深化研究。

2024年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为馆藏铜器文物定级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引。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结合规范文件和铜器文物定级实践经验,对现有研究成果进一步修改、凝练与提升,努力推动现有研究成果转化为行业标准。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汉中市博物馆、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山东省文物保护修复与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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