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法治协同体系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王丽萍 虞嘉润 张泽宇

文化遗产是镌刻民族记忆、承载文明根脉的珍贵财富,其保护利用是关乎文化自信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物工作加速从“抢救性保护”向“系统性治理”转型,2025年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施行,更标志着文化遗产事业迈入法治化、精细化发展新阶段。立足新时代要求,如何破解保护与利用的现实张力,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激活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成为亟待探索的核心议题。本文立足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禀赋与治理实践,以陕西省的探索为例,从法治建构、司法协同、机制创新等维度,探讨迈向“活态”治理的路径,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思路与参考。

一、从“守护”到“治理”的范式转型

在顶层设计引领下,文物工作从以“防止物理损毁”为核心的“抢救性守护”,向以“价值传承与创新性发展”为目标的“系统性治理”深刻转型。这一转型的核心特征在于:治理目标从单一保护转向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治理主体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多元共治拓展;治理工具从行政命令主导向法治、市场、技术等多重手段协同演进。

(一)文化遗产资源总量庞大,保护与利用活力显著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达766722处,包含古遗址193282处、古墓葬139458处、古建筑263885处、石窟寺及石刻2442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1449处,其他类型4226处。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博物馆总数达6833家。各类文物收藏机构藏品总量超过5082万件(套),其中国有博物馆藏品4233.3万件(套)。2024年,全国文博单位共接待观众15.5亿人次,其中国有博物馆接待观众13.3亿人次,公众参与热度持续攀升。

以陕西省为例,其文化遗产资源富集,保护与活化利用水平均处于全国前列。全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49058处,涵盖古遗址23453处、古墓葬14367处、古建筑6702处、石窟寺及石刻1068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213处等。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0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7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名镇7处、名村3处,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179处,形成系统性的遗产保护网络与多层次活化平台,共同推动着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价值传播。

(二)丰硕资源的背后潜藏着多维治理挑战

产权与权益困境。大量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文物产权模糊,民间文物收藏、交易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利用行为失范风险。在文创开发、旅游运营中,存在过度商业化、歪曲历史价值、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等现象。

数字技术衍生新问题。文物数字化成果的权属、数字藏品(NFT)的发行与交易规制、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均存在法律空白。

纠纷解决专业化不足。涉及文物鉴定、知识产权、跨国合作的纠纷日益增多,传统诉讼程序在专业性、时效性、保密性上面临局限。

二、精细化、协同化的法律规范体系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应对上述挑战提供了顶层框架。其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让文物活起来”的最终目标,将保护、管理、挖掘、利用并置,体现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治理哲学。

(一)法律体系的立体化建构

当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根本、民刑法律为保障、文物保护法为基础和主干、行政法为依托、国际法为延伸、文物保护专门法规规章为支干、地方性法规与专项规划为补充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全方位多领域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

陕西省除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外,建立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工作机制,修订颁布关于黄帝陵、秦始皇陵、革命文物保护等9部法规,已组织开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调研活动,开展文物保护相关执法检查活动,扎实筑牢文物保护的法治屏障。制定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强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公布实施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陕西段)建设保护总体规划,陕甘、川陕革命文物保护片区规划,周原遗址、小雁塔等专项规划20余部,推动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了保护红线与城市发展边界的法定化协同。

(二)亟待深化的法治议题

产权制度创新。可探索“所有权、监管权、经营权”分置模式,在坚持国家所有权和文物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与契约,明确市场化运营的边界与收益反馈机制。

行为规制精细化。建立文物利用“负面清单”与“正面激励清单”,并引入文物影响评估制度,对重大利用项目进行前置性专业评估与社会公示。

数字规则前瞻建构。须明确文物数字孪生数据的采集权、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制定数字藏品在权属证明、发行备案、二级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则。

三、司法能动与行政执法的协同赋能

有效的治理依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当前,司法与行政机关正形成紧密协同的共治合力。

(一)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双轨并行

公安机关持续高压打击盗掘、盗窃、走私等文物犯罪,2024年侦破相关案件940余起,追缴涉案文物1.6万件(套)。检察机关则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预防与修复功能,组织、指导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行动、石窟文物保护专项行动、长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村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9年以来办理相关领域案件2万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长城、石窟寺等发布的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推动了从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从末端处理到源头预防的转变。

(二)学术研讨与司法实践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中华司法研究会文物司法研究分会,为司法裁判中涉及的历史价值判断、损害评估等专业问题搭建了研究与交流平台,有助于提升裁判的专业性与统一性。

四、涉及文化遗产的纠纷解决

随着以文物为核心要素的文化创意、娱乐及旅游产业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关商业模式持续创新,交易形态日益复杂,跨境合作不断深化。与此同时,涉及文物与文化遗产的纠纷也呈现出频发、多样且专业的趋势。

(一)仲裁成为优先选择

这类纠纷往往涉及高度专业性的文物鉴定知识、行业特殊惯例,同时对处理时效和保密性具有较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已难以完全适应产业发展需要。而仲裁凭借其专业性、保密性、高效性及国际通用性等制度优势,正逐步成为解决文物保护、文化遗产利用及相关文化产业纠纷的优先选择。

在文物保护、文化遗产及相关文化产业领域的纠纷处理中,仅凭法律条文往往难以实现精准裁断。无论是古画真伪的鉴定、非遗技艺的传承脉络,还是数字藏品的权属结构、文旅项目的商业逻辑,均要求裁判者拥有跨领域的知识储备与复合型的专业判断力。仲裁机构广泛吸纳文博、知识产权、文旅投资与运营等多行业专家,当事人可依法选择相应专家组成仲裁庭。这种“专家断案”机制,有力保障了纠纷处理的专业性与行业贴合度,使裁决结果不仅更具公正性和说服力,也能更好呼应行业规律与发展需求,从而发挥示范与引领作用。

(二)地方创新实践与深化路径

西安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全国首家专门性的仲裁机构——文物艺术品国际仲裁院和文化产业仲裁院,并与意大利威尼斯仲裁院等发起“长安·罗马”法律服务联盟,是极具前瞻性的探索。未来深化方向包括:

制定专业仲裁规则。针对文物交易、数字版权、文旅项目投资等细分领域,制定特色仲裁规则。

推广仲裁条款前置。在标准文物授权合同、文创开发合作协议中,倡导嵌入仲裁条款。

构建“鉴定+仲裁”协作机制。与权威文物鉴定机构建立稳定合作,为仲裁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陕西省法学会成立全国法学领域首个涉及文物保护专业的文物法治研究会,牵头整合陕西全省的法学研究力量,实现了跨行业发力与跨领域合作,广泛开展学术研讨,系统开展文物领域法律问题研究,探索文物法治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提升。

五、面向未来的“活态”治理体系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推动文化遗产治理体系向“活态化”“精细化”与“国际化”演进,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制度供给,强化合规指引与源头治理

建议系统梳理国内外司法与仲裁典型案例,联合文博、法律、文化产业运营等领域的专家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指引,涵盖文物鉴定评估、文创IP价值认定、文旅项目投融资等关键环节。同时,推动出台文物与文化遗产领域合同示范文本,将仲裁条款纳入标准合同架构,引导各方在缔约阶段建立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提升合规水平,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二)拓展治理维度,积极应对数字时代新课题

高度关注文化遗产数字化、数字藏品(NFT)发行与交易、虚拟文旅场景开发等新兴业态带来的法律与伦理挑战。须前瞻性研究相关权属界定、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与合规交易机制,推动形成适应数字文化生产与传播特点的纠纷预防与解决范式,为产业创新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三)深化国际合作,提升文化治理全球话语权

依托“长安·罗马”法律服务联盟等平台,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加强与文化创意产业发达地区、重要文博机构及国际仲裁组织的交流协作。重点开展跨境文化贸易、联合策展、海外文化遗产合作项目中的法律适用、合同设计与争议解决问题研究,为我国文化产品与服务“走出去”构建相匹配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

(四)筑牢人才根基,培育跨学科复合型专业力量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实务部门协同共建人才培养机制,设立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合规、国际文化法律等研究方向,通过专项课题、奖学金、实习基地等多种形式,培养兼具文化理解、法律素养、国际视野与产业实操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文化遗产可持续治理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储备核心动能。

(作者单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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