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尽保”须落在实处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续随子

不久前,建筑史学者刘妍在南方某地考察时,看到一座严重损坏的廊桥,于是在朋友圈发了四张图,说“不修分分钟就没了”。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首席专家黄滋评论道:“快支撑起来!”刘妍带学生对这座廊桥做了测绘,现场没有看到文保标志。据其掌握的资料,这类桥梁全国遗存数量极少。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全国76.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仅占约20%,超60万处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散落于乡间偏远区域的此类文物呈现“广、散、杂”的特点,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数量还不少。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保尽保”的理念,首见于2021年9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适应活态遗产特点,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而其核心精神,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历次修订中都有体现。

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例,哪种类型、何种状态可归为“应保”之列,以文物保护法及普查规范为统一依据,各地结合区域资源特点,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技术把握上的差异。甲地“物以稀为贵”,从上到下视若珍宝;乙地则司空见惯,甚至可能不当文物看待。比如,在廊桥过去分布密集的南方地区,虽然存世古廊桥越来越少,但总体上还有相当数量,其实用功能变弱,受重视程度不一。山西古建多,历经岁月侵蚀,过去倒塌了一批,还拆毁了一批,但仍保留了全国最多的传统民居,在当地被忽视的一些院落,易地则可能成为“香饽饽”。不同区域对文物价值的判断不一,管理、保护的力度自然会有区别。

何谓“尽保”,采取了何种保护手段,实际的保护效果如何,事实上也有差异。而“尽保”的落实程度与效果,还往往受制于文物的所有权归属与管理主体的权责划分,尤其是散布于广袤乡村的桥梁、民居等非国有或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古迹,容易落入无人问津、无人看管的窘境。

理论上讲,“应保”的对象是所有经认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范围不仅涵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包括大量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文物,以及新发现、新登记的文物。“尽保”的核心是守住底线、保护第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文物最基本的安全存在和核心价值。

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通过全面排查与登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文物点都纳入保护名录,为“应保尽保”摸清家底,不留保护盲区。笔者和基层工作者交流时,常听他们谈到人手紧张、经费有限等实际难题。对于大量的新发现文物,如何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基层工作者确有“小马拉大车”的困窘和隐忧。

谈及文物保护的难题,人们常会追问:谁负责?谁出钱?依据文物保护法,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负有主体责任,就要确保“应保尽保”原则在规划、经费、人员上得到落实。因此,须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资金保障需要多方协力,政府投入,社会参与,以多种方式探索可行路径。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认养、认租、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保护,政府则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据报道,山西的“文明守望工程”,吸引社会资金超2亿元,5年来社会力量认养文物建筑379处;利用7.55亿元政府债券,完成了567个低级别文物的修缮项目。广州对非国有文物提供普惠性补助,并严格监管资金使用,截至2025年8月,已投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共2.52亿元,修缮文物929处。安徽对产权复杂、修缮停滞的文物,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政府介入,推动百余处濒危古民居抢救修缮。

文物保护不是仅仅属于文物系统内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人人都是守护者,人人也是监督员。正如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的: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需要责任心,更需要行动力。“应保尽保”不该停留于口头上和文件中,当化为一点一滴、扎扎实实的日常守护。

“应保尽保”,就是让那些默默存在的、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被看见、被守护、被珍视,永续流传于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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