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司法同频 保护与传承共振
——从两批典型案例看新时代文物保护法治建设路径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陈玺 孙健

202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完成颁布42年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这是新时代文物保护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先后于2023年2月联合发布15件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2025年11月联合发布5件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两次案例发布分别对应修法的关键筹备期与新法落地实施期,既是司法实践对文物保护现实需求的直接回应,也是立法革新与司法裁判同频共振的重要举措。

一、时代价值:

法治保障筑牢文保根基

文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载体,文物保护法治建设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石。两次典型案例始终锚定“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在不同历史阶段彰显了不可替代的时代价值。

修法前发布的2023年案例,既是旧法框架下文物保护司法实践的系统总结,更为新法全面修订提供了一线实证依据。如“河南洛阳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文物案”,既明晰传统文物犯罪量刑标准,又探索协同保护雏形,为行刑衔接法定化筑牢实践根基。2025年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是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实施后两部门首批专项指引案例,其核心价值在于落地新法精神、统一裁判尺度。这批案例精准对标新法重点完善的与中国共产党有关的文物、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领域,针对性地破解了基层执法司法适用难题,将法条转化为可利用的裁判规则。如“陕西宝鸡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利用案”中,保护了“中国抗战工业奇迹”的历史物证,彰显了新法全链条系统性保护理念,契合了我国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求。

二、案例迭代:

立法革新引领司法升级

两次典型案例发布间隔近三年,涵盖了文物保护法全面修订的全过程,二者的核心差异,本质上是新、旧文物保护法立法理念、保护范围、责任体系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

(一)保护理念:从“事后惩戒保护”向“全链条系统保护”升级

2023年案例依托旧法“重事后惩戒、轻事前预防”的制度框架,秉持抢救性惩戒保护导向,核心聚焦文物已遭损毁后的追责救济,属于事后补救式的司法保护模式。2025年案例全面对标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全链条系统性保护的立法革新,新法首次将文物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了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制度、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制度,将保护关口大幅前移,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全流程。如“山东泰安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重点强调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保护,凸显出新法修订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文物发展的司法决心。

(二)追责体系:从“单一刑事追责”向“多元协同追责”拓展

旧法框架下,文物保护追责以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为主,民事救济缺位、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不足。2023年典型案例虽探索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但整体仍以刑事追责为核心,民事追责、行政监管仅为补充。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全面完善多元责任体系,细化文物损害民事赔偿规则,明确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压实全链条主体保护责任。如“江苏盱眙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担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落实了“违法必究、追责必严”的司法导向,体现了在司法中实现追责体系全面升级,推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协同适用。

(三)规制范围:从“传统犯罪”向“新型违法全面回应”延伸

旧法受时代局限,对水下文物盗捞、文物活化利用失范等新型违法风险规制不足,2023年典型案例的规制重点仍集中于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等传统犯罪,对新型风险的回应较为有限。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直面新时代保护挑战,重点规定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填补了多项制度空白。如“天津抗日英烈吉鸿昌旧居整体保护案”中,司法机关为革命文物发挥更大社会价值、实现红色资源活态传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实现了立法与司法对新型风险的协同防控。

三、跨部协同:

构建闭环法治体系

文物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法律部门。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核心亮点之一,就是打破了部门法壁垒,构建了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机衔接的文物保护法治体系,而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正是这种跨部门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

(一)衔接刑法:筑牢文物保护刑法底线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与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形成完整衔接,明确涉文物违法行为入罪标准,划定刑事红线,对应相关罪名明确文物等级、损害程度与量刑的关联标准,破解了司法实践中量刑尺度不统一的难题。两次典型案例均以刑事追责筑牢保护底线,2023年案例明确盗掘古墓葬犯罪既遂标准、共同犯罪责任划分。2025年案例进一步衔接新法与刑法规定,细化相关定罪标准规则,实现行刑认定无缝衔接,保障刑事打击精准严肃。如“江苏盱眙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王某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7万元,印证了行刑认定无缝衔接的实践成效,为同类涉文物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范本。

(二)衔接民法典:完善文物损害民事救济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度衔接,通过明确文物损害侵权责任规则,对接相关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填补了旧法民事救济的制度空白。两次典型案例持续深化民事救济实践,2023年案例率先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2025年案例全面落地新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衔接规则,明确赔偿计算标准,细化公益诉讼举证、执行规则,明确非罪违法亦需承担民事责任,构建起“损害必赔、全面赔偿”的民事救济体系。如在“江苏盱眙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泰安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司法机关都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保在依法定罪、处罚的同时,实现对文物的损害救济。

(三)衔接行政法体系:构建全流程监管闭环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与行政法体系全面衔接,构建起覆盖文物保护全链条的行政法治协同机制。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衔接,将文物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制度,从源头防范城乡建设中的文物破坏风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衔接,完善处罚规则、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强化行政执法刚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衔接,明确文物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规范行政机关不履职的追责方式,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流程行政监管体系。2025年案例针对建设工程违规损毁文物、文物利用违法等行为,推动文物行政监管从“被动执法”向“主动管控”转变,促进行政监管与司法审查的协同发力。如“浙江萧山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案”中,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先后主动介入,以行政权力主动规范文物遗址的保护,这是新法全链条、预防性保护立法理念在行政执法领域的生动落地,也为筑牢新时代文物保护法治屏障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注脚。

文物承载着民族的历史与记忆,守护文物就是守护中华文脉。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为新时代文物保护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而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的两次典型案例,则是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地,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文物保护的“立法+司法”双轮驱动格局。站在新法实施一周年的新起点,文物保护法治建设仍需持续深化,我们应始终坚守文物保护的初心使命,以法治守护中华文脉,让文物活起来,让中华文脉生生不息,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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