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让文物活起来”成为文博领域的共识与行动。在这一背景下,“活态遗产”的概念被频繁提及,其应用范围也从最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性文化景观,不断向各类文化遗产扩展。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不少早已失去原有功能、传承业已断裂的考古遗址、历史建筑等遗产,在被重新赋予旅游、展演等新功能后,也被媒体、项目方甚至部分管理者称为“活态遗产”。这种概念上的泛化使用,虽出于强调遗产当代价值的美好初衷,却可能导致核心概念边界的模糊,进而影响保护理念与实践的精准性。
活态遗产的生命状态和传承机制
“活态遗产”对应的英文为Living Heritage。在国际遗产文献谱系中,它的定型经历了从“物质真实性”到“文化过程性”的转变。1994年的《奈良真实性文件》打破了以材料为核心的真实性判断,将文化传统的延续性纳入遗产价值的评判体系。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进一步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在于世代相传,并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环境、与自然和历史互动中不断被再创造。这种定义所指向的,正是一种活态的文化过程。
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活态遗产”,其核心标识并非简单的“正在被使用”,而是维系其生命的内在传承链条依然在运转。它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其一,存在一个与遗产直接相关的“核心社群”,他们是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意义赋予者,而非仅仅是被动的使用者;其二,遗产所承载的核心知识、技术、信仰或社会功能,通过口传心授、身体实践等方式,实现了“不间断的连续性”。即便为了适应时代而发生形式上的变迁,只要这一内在传承机制仍在运作,它依然是“活态”的。
这种基于社群、依靠持续实践而自我更新的生命状态,是“活态”的第一要义。中国的红河哈尼梯田、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等世界遗产,正因其延续千年的农耕传统和与其伴生的知识体系、社会组织依然充满活力,才被认定为杰出的“活态遗产”典范。而杭州西湖文化景观则提供了另一种活态样本。西湖并非纯粹的自然湖泊,而是历经千余年持续疏浚、营造和文化层累而形成的“文化湖泊”。从唐代白居易筑堤、宋代苏轼浚湖,到历代对“西湖十景”的营造与题咏,这一系列实践从未因朝代更迭而真正中断。更重要的是,围绕西湖所形成的城市与湖泊的共生关系至今仍在运转:湖山空间依然是杭州市民日常游憩、礼佛、雅集的文化场所,龙井茶的种植与炒制技艺、描绘西湖山水的中国画传统、与之相关的诗词传说仍在传承。西湖的“活态”不在于某一具体建筑的恒久不变,而在于人与湖山持续互动的文化过程从未断裂,景观的物质面貌虽在历史中不断被重塑,但那份根植于社群生活的审美情感和栖居方式,始终保持着强大的延续性。
遗产活化的外部赋予性
与上述“活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量考古遗址与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无论是罗马斗兽场举办的现代音乐会,还是景德镇陶溪川由宇宙瓷厂再生为文化地标,抑或隋唐洛阳城应天门遗址上恢宏的灯光秀、良渚遗址公园内精心组织的公众考古和数字展陈,都属于这一类实践。这类遗产地的共同特征是:其原本的功能体系——无论是作为礼仪与权力中心、工业厂房、军事要塞还是生产生活空间——已在历史进程中彻底终结。与之相伴的原生社群早已消散,或与其历史功能的关系已经断裂,维系其运转的传统知识、制度和日常实践也一并中断。它们被埋藏、废弃或闲置,成为历史进程的遗存。
今人对其进行“活化”,本质上是在遗产的物质载体上或空间中,植入新的、现代的、外来的功能。这是一项由遗产管理者、规划师、设计师、商业运营者主导的“外部干预”工程。其目的是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历史遗迹融入当代生活,发挥教育、审美、经济等新的社会功能。这无疑赋予了遗产地“二次生命”,让其从荒芜的废墟或闲置的旧屋变为富有生机的公共空间。这种实践当然值得高度肯定,也符合“让文物活起来”的时代要求。但从遗产本体与其文化母体的关系来看,它所创造的是一个崭新的现代文化现象,而非对历史生命脉络的接续。它“活”的是新的功能,而不是那个早已中断的、原初的文化传承之“态”。
“活态遗产”概念泛化的风险
将“活化”成功的遗产地不假思索地划归“活态遗产”名下,带来的并非只是修辞上的不严谨,更潜藏着保护理念和方法上的深层风险。
首先,这种泛化可能模糊“活态遗产”保护的价值核心。活态遗产保护的最高目标,是确保那种能让传统在当代持续生长的“生态系统”完好无损。这要求将管理权和决策权很大程度上交还给遗产的主人——传承社群,保护措施要服务于他们维持生活方式、延续文化实践的权利。而一处功能已完全置换的遗址或历史建筑,其管理围绕遗产安全、游客体验和新功能运转,核心利益相关方往往不再是遗产的原生社群。倘若将二者混为一谈,用管理“活化遗产地”的思路去干预一个真实存续的活态村落或传统技艺社区,极有可能造成其内生机制的破坏,加速其文化生命力的流失。
其次,对“活态遗产”的泛化赞誉,可能会在无形中弱化对那些“不太好看”、游客不多但真正“活着”的遗产的关注和资源投入。一个仍有居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古村落,其文化价值在于日常生活的绵延,而不在于视觉上的“活气”或经济上的“活性”。一个被成功改造为精品酒店的古民居,从商业经营和大众影响力来看,可能远比前者更具“活力”。若不加辨析地将两者纳入同一评价维度,很容易形成一种错误导向:似乎只有被商业成功“激活”的遗产才更有价值。这将在实质上偏离活态遗产概念创立时为未被纪念碑化的社群文化争取话语权的初衷。
活态遗产与遗产活化的守正创新
面对这一现象,学界和行业需要共同持守概念的精准性,同时又不因术语之辩而否定活化实践的创新意义。
首先,在理论话语层面,有必要明确区分“活态遗产”与“活化遗产地”两个概念。“活态遗产”对应国际通行的Living Heritag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内正式使用的术语,有其成熟的文献脉络和明确的指涉对象。它本质上是一个本体论概念,界定的是遗产“是什么”——一种内在传承机制仍在运转、社群仍在场的遗产形态。而“活化遗产地”并非一个现成的国际术语,它源自中国大规模遗产活化利用实践的现实需要,是一个方法论概念,描述的是遗产“被怎样对待”——经由外部干预、被植入新功能,其核心指向的是一种保护利用模式。
建议将严格意义上的Living Heritage保留给那些传承从未中断、社群依然在场、核心功能自我延续的文化遗产。而对于功能断裂后经由外界干预、被植入新用途的考古遗址、历史建筑等,可称为“活化利用的文化遗产地”或简称为“活化遗产地”。这并非价值高下之分,而是类型学上的必要厘清,避免政策制定和保护规划时产生混淆。
其次,在方法应用层面,可以创造性地借鉴活态遗产方法,但需明晰其适用边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近年来积极推广的“活态遗产方法”,强调理解遗产延续至今的动态功能和利益相关者网络。对于活化遗产地,这一方法中的社区参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等工具可以被借鉴,用以提升活化项目的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但运用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里的“社区”通常是遗产地周边的现代居民,他们与遗产形成的是新的关系,而非历史传承关系。方法可以借鉴,但对象的属性判断不能模糊。
第三,在任何传播和评估中,都应追问几个根本问题:这是谁的遗产?谁是其文化生命的主人?传承它的核心知识与实践的那条链条是否依然存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正是区分“活态”与“活化”的核心尺度。
认清两类遗产的差异,不是要分出高下或厚此薄彼,而是为了更精准地各按各的规律去保护、去活化。对于活态遗产,保护的核心是维护其内在传承机制的延续性,尊重社群的主体地位,避免外部力量对文化生态的过度干预。而对于活化遗产地,其生命力恰恰来自外部的创造性介入。实践证明成功的活化利用不仅让沉寂的遗产重新融入当代生活,更创造了新的文化意义与社会价值。活化遗产地所需要的,是兼容历史信息保存与现代功能植入的弹性策略,是平衡真实性要求与当代使用需求的创造性智慧。这一领域的探索,正是中国遗产保护实践对国际遗产学界的重要贡献。二者同为当代遗产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守正与创新,恰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
从“活着的遗产”到“活态遗产”,概念的演进本是为了更精准地捕捉那些根植于人、绵延于日常的文化生命力。它所要捍卫的,是那些尚未被历史进程隔断、仍与文化持有者血脉相连的活的文化肌体。当下对考古遗址、历史建筑等遗产进行活化利用,让凝固的历史重新参与到流动的现代生活,无疑是了不起的文化创造。然而,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两种同样珍贵但性质迥异的遗产形态,我们更需要在概念上守其边界,在方法上明其差异。唯有如此,才能一方面让正在延续的文化火种得到尊重与悉心守护,不被外在的“活化”模式所干扰;另一方面也让那些已然沉寂的伟大遗迹与旧日建筑,在获得光彩熠熠的“二次生命”时,其价值定位更加清晰而坚实。这既是对学术严谨性的要求,更是对每一种遗产形态及其背后不同主体的真正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