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古学研究中,墓葬材料由于深埋地下保存相对较好等特点成为研究的重点。在以往对墓内随葬品的研究中,学者更多的就随葬品的类型、材质、年代、功能等问题展开讨论,较少考虑其来源问题。随葬品的选择一方面受到生死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丧葬礼仪的制约。由于生死观和丧葬礼仪是不断演进的,所以不同时期的墓内随葬品选择有不同侧重。总体而言,墓内随葬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其来源呈现出愈加复杂的状态。这种复杂性很早就有体现,例如商代妇好墓的随葬品已经不仅是丧葬礼仪活动中的用品,墓内随葬的红山文化玉器等很可能是墓主生前把玩之物。从铭文来看,其随葬青铜器的来源可能也很复杂。
到了汉代,墓内随葬品的内容更加庞杂。从考古材料来看,汉墓中最常见的随葬品首先是墓主生前所用的物品。用亡者生前使用物品随葬的传统从史前社会用狩猎工具等器物随葬时就已见端倪,直到现代传统葬礼中仍然存在。实用物品随葬表明了生死之间的一种延续性,是一种“惯习”,也是“事死如生”观念的一种体现。从汉墓出土的随葬品来看,这类随葬品多是墓主生前随身使用的私人物品,比如墓主的衣物、带钩、日常使用的铜镜等器具和私人印章等。
除此之外,其他器物也可以看出延续性,例如马王堆长沙丞相利苍墓内随葬的铜弩机铭刻有“卅三年私工室”等字样,可知是前朝旧物。南乐汉墓出土的精美石砚,铭文“延熹三年七月壬辰朔七日丁酉君高迁刺史两千石三公九卿君寿如金石寿考为期永典启之研值二千”,此乃墓主生前稀罕之物。丧家在选择这些随葬品时,对于是否是亡者旧物会有清楚的差别意识。例如在凤凰山八号西汉墓出土的遣册中就明确标明随葬衣物的差别,如“故锦袍一”与“新锦袍一”等。这种情况在战国到西汉早期墓葬中较为多见,同时“故”字还能起到强化物品归属权的作用。唐代的衣物疏中这种表达仍然存在,如高昌章和十三年孝婆随葬衣物疏就有“右上所件,悉是平生所用之物”的表述。这类随葬品往往最受重视,很多西汉墓内没有遣册而只有衣物疏,衣物疏上所载大都是墓主生前随身穿戴和使用的物品,而不见其他陶器等专门制作的随葬器物,此外前一类器物也大都随葬在棺内。
除墓主生前所用之物,从“新”“旧”之别也可以看出还有一些随葬品是丧家重新置办的。西汉原涉主持朋友母亲葬礼,“侧席而坐,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含之物,分诸客,诸客奔走市买,至日昳皆会。”可知当时这些丧葬用具可以直接在市场上购买。马王堆三号汉墓遣册第104号简中,可以看到“右方羹凡卅物,物一鼎。瓦维(瓮)、(箸)各一、蜀鼎六、瓦贵(缋)六。不足十六买瓦鼎锡涂”的记载,可知部分随葬器物是丧家自己置办的。这些采买的器物中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衣物等日常实际使用的物品,一类则是“瓦鼎”这类专门为丧葬活动制作的物品。
在汉代,有专门制作和经营丧葬物品者,这些物品通常被称为“偶车马下里伪物”。《汉书》载周亚夫儿子因“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而受到朝廷责备,东汉时渤海博士郭凤“先自知死期,豫令弟子市棺敛具”。可知汉代社会有提前预备丧葬用品的习惯,而且葬礼和随葬所用的丧葬用品在汉代具有一定的市场,甚至有囤积居奇者。《汉书》载:“茂陵富人焦氏、贾氏以数千万阴积贮炭苇诸下里物。昭帝大行时,方上事暴起,用度未办,延年奏言:商贾或豫收方上不祥器物,冀其疾用,欲以求利,非民臣当所为。请没入县官。”因而这些经营者也常常成为被整治的对象。
此外,汉代的碑刻、画像也有成熟的市场。画像石与碑刻中常见石工、画工之名,如东汉《绥民校尉熊君碑》文末刻有“碑师舂陵程福造”。可知碑刻市场有成熟的工匠体系。而通过学者的研究,汉代墓葬画像中也体现出当时已经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地域传统和工匠传统。研究表明,汉代画像石从选材、开采、制作到最后的消费已经有成熟的产业链。而汉代画像砖中发现的大量同模现象,以及部分随葬品特别是陶器的模范化制作痕迹也都显示出背后商品化的运作模式。从汉代丧葬品的商品化来看,一方面丧葬品市场为丧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汉代丧葬品的商品化也意味着市场风气会影响和限制丧家选择的空间,两者之间交互影响。总的来说,汉代随葬品相当一部分当来源于专门的丧葬品市场。
汉代贵族或高级官吏的随葬品,除了亡者生前所用和丧家随葬品市场采买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各类赗赙。汉代高级官吏葬礼上的赗赙活动相当壮观,通常“大郡两千石死官,赋敛送葬者皆千万以上,妻子通共受之,以定产业。”这些赗赙主要分为两种来源,一种是来自官方的赗赙,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制度可循的官方赗赙,例如《后汉书》载:“旧典,两千石卒官赙百万。”另一类则是来自皇家的特殊恩典,如在西汉大将军孔光逝后,“使九卿策赠以太师、博山侯印绶,赐乘舆、秘器。少府供张,谏大夫持节与谒者二人使护丧事,博士护行礼。太后迹遣中谒者持节视丧。公卿百官会吊送葬。载以乘舆輼辌及副各一乘,羽林孤儿诸生合四百人挽送。车万余辆,道路皆举音以过丧。将作穿复土,可甲卒五百人,起坟如大将军王凤制度。谥曰简烈侯。”其中,“谏大夫持节与谒者二人使护丧事,博士护行礼”等属于葬礼活动中非物质的礼制赏赐。两汉官方赗赙在文献中多有记载,主要分为随葬的葬器、葬地、助丧的财货以及礼仪性待遇。在官方赗赙活动中,通常还涉及对亡者下一代的庇荫。
汉代葬礼上的另一类赗赙来自亲友宾客,西汉时“平原君家贫,(母死)未有以发丧,方假贷服具,陆生令平原君发丧。……辟阳侯乃奉百金往税。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税凡五百金。”有的赗赙因为路途遥远还要通过寄送的方式,“(王)丹子有同门生丧亲,家在山中,白丹欲往奔慰。结侣将行,丹怒而挞之,令寄缣以祠焉。”而从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出土的一篇木牍载有“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十三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帛囊八,其六受中,二临湘家给;布囊廿二,其八受中,十四临湘家给; 七,其三受中,四临湘家给。”正如发掘者指出的那样,“受中”的意思当是“禁中”即来自长沙王府的赗赙。
东汉乐浪太守掾王光墓出土一枚木简,上书“缣三匹,故吏朝鲜丞田肱谨遣吏再拜祭”,由此可知墓内随葬有王光故吏田肱遣吏赗赠的缣。除此之外,天长三角玗墓地桓氏家族墓M19出土的B型漆耳杯上书“桓乐”,C、D型漆耳杯上书“桓安”的现象,也说明它们可能是不同后人在葬礼上献祭的器物。而袁仲一、刘钰先生在整理秦陶文时就发现一座墓内多姓氏铭文的现象,敏锐地指出这当与此时赗赙活动相关。其后王洋先生对西汉陶缶铭文进行研究,指出汉代墓内陶缶很可能是葬礼上的赗赙品。用陶缶赗赙可能更多流行在下层社会中,但是无论如何,这都是汉代随葬品多种来源的反映。
此外,从随葬品不同来源看,要留意汉代墓内随葬品的器物性质问题。以往的讨论往往分为明器、祭器、实用器等,但实际葬礼进行过程中,伴随着葬礼的不同环节同一件器物的性质可能会产生变化,赗赙器可以用来祭祀也可以用来随葬,明器可以用来随葬也可以用来祭祀,而伴随着葬礼结束,所有器物性质归于统一,都是为墓主所有和所用的葬器。如唐兰先生在《参加伦敦中国艺术国际展览会铜器说明》中所言:“无论何类铜器,皆含有用器、礼器、明器三种用途,不能以礼器一名包括之也。”例如葬礼上赗赙的缣帛类物品大都是给丧主助丧之用,与钱财相似。如从乐浪王光墓出土木牍来看,此处缣显然是用来随葬了。汉墓中也有随葬帛的现象,例如山东嘉祥长直墓地M108中发现了布(帛)的痕迹,魏晋时期甚至有随葬明器帛者,《封氏闻见记》亦有“古埋帛,今纸钱则烧之”的说法。这都说明,汉代的葬礼上伴随着不同的仪式环节,随葬品有一个被展示、选择到最终下葬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器物的性质可能产生改变。
总的来说,汉墓随葬品具有多重来源,其中部分是亡者生前所使用的器物,多是一些随身衣物或工具,这些随葬品体现了生死之间的延续性。部分是丧家自丧葬品市场采买的器物,高等级墓葬的随葬品部分还是受赠于官方的“东园秘器”。这类器物往往是专门为丧葬活动制作,体现了生死之间的差异。无论是考古发现还是文献记载,都可以看到汉代具有较为成熟的丧葬品市场,它既丰富又限制了丧家的选择。还有部分随葬品是来自葬礼上的赗赙,值得注意的是赗赠亡人的物品会在葬礼中被展现出来,却不一定都要随葬。如《礼记》所载“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也,省陈之而尽纳之也。”郑玄注曰“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因而,只有少部分赗赙器物被最终下葬。同时,这些随葬品的器物性质并不是由器物本身决定的,而是由其参与的不同丧葬仪式环节体现的功用所决定的,同一类器物由于使用的情境不同会拥有不同的性质,同一件器物在不同的仪式环节中性质也会产生转变。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地区汉墓材料所见汉代葬仪研究”(24LSC01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