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垣曲县店下样”石权于1958年在垣曲县古城镇东滩村出土,属于一级文物,现藏于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博物馆。这件器物的置立时间为元祐七年(1092年)七月初七,纪年明确、铭文完整、形制规整,是研究宋代度量衡制度与河东解盐运销的关键实物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先后对“垣曲县店下样”器物出土情况、铭文内容进行过解读,但是由于没有同类器物参考、历史文献资料受限等原因,都将这件石权简单地看成了民间商用的私立石样,并没有从官定标准器、国家权衡体系与盐埠治理角度出发,对其做出科学归类、区域背景化研读和社会功用化分析。本文立足文物形制观察与类型学比较,结合《宋史》《续国朝会要》《庆元条法事类》《宋会要辑稿》等历史文献,对“垣曲县店下样”的定名、性质、功能与体系定位作分析考证,进而探讨北宋国家度量衡体系向埠口、关津、转运等基层末梢延伸的实践路径。
地域性界定与器物形制
垣曲古城镇位于黄河北岸、中条山南端出口,扼晋、豫、陕三省水陆交汇要冲,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北宋时期,这里是河东解盐东运、南运的核心中转埠口,也是解盐进入京西北路的关键通道。《宋史・食货志》记载解盐行销区域广阔,河北、河东、陕西等地均赖其供给。垣曲,宋代属于河东路绛州,靠近永兴军路的解盐产地河东盐池。垣曲县店下样铭文中提到的“安邑”“含口”“垣曲”这条线路,属于解盐北运的行销路线,垣曲正处于解盐向北运销的关节点上。口,又称作含口,位于今天的绛县冷口村,是通往垣曲运盐的必经之地。《垣曲县志》载:“南至黄河济民渡五里,渡在县南东滩村,其南岸系渑池阳壶渡,晋豫之通津也。”石权出土于东滩村,应该是因为河东盐池所生产的解盐从安邑启程,经过垣曲县东滩村附近的济民渡,通过黄河水路将盐运销到京西北路的孟州(今河南孟津),最后再转运到京畿路开封。元祐二年(1087年),开放商运,鼓励商人从盐池运盐到垣曲。《续国朝会要》载:五月十四日户部奏言“本部约度府界、京西、京东等路……请从本部预给盐引,令出卖解盐司召人,结揽般运,于绛州垣曲县盐仓送纳”,可以认为东滩村属于集盐斤转运、官署核验、邸店堆垛、市场交易于一体的解盐商运枢纽。至元祐六年(1091年),孟州河阳“召人入中解盐”,带来了安邑、垣曲、河阳之间的商盐贸易兴盛。
从形制与工艺观察,“垣曲县店下样”石权通高47.3厘米,最大对角径48厘米,重140公斤;以当地青石凿制,整体作八棱束腰形,分上下两部分。上部为近似方形,中间有系绳用的穿孔,没有孔的两个侧面阴刻缠枝牡丹纹饰;下部为八棱形,周围镌刻铭文;其下饰一周缠枝蔓草莲花纹饰。这件器物底座宽厚、重心下沉,器形规整、稳定性强,不宜随意挪动与私自改铸,符合标准衡器固定安放、公开校验、长期信守等规范要求。
宋代权量谱系中,官用权量多出土于官仓、税务、盐场、关津、埠口等官方或公共场合,普遍形制硕大、造型厚重、结构稳定。以1972年浙江瑞安新江垟坑村出土的北宋熙宁十年(1077年)莲瓣纹瓜棱形铭文铜砤(现收藏于瑞安博物馆)为例,重量为62.5公斤;“砤”与“砣”“权”相通。民间日常用权则多圆形薄壁、轻便易携,二者在使用场景、功能目的与形制规范上有明显的区别。
“垣曲县店下样”石权在体量、形制、做工诸方面均与官式标准权趋向一致。“垣曲县店下样”字迹规整、布局对称、文辞完备,纪年、地名、器名、功用、约束条款一应俱全,与民间器物仅刻商号、姓氏、吉语的简略做法截然不同。以往研究中,将“垣曲县店下样”看成“私约石样”的主要依据,是铭文中的“不得借与别客使用”,是与“本客”比较而形成的推断。但是,没有考虑大的政策因素:北宋盐业专卖制度下,“本客”和“别客”是官府为了管理盐商、防止走私和跨区倾销而设立的两种法定身份。商人必须在官府指定的机构(如“在京榷货务”)缴纳钱物,换取“交引”,然后到指定的盐场领盐,最后只能在其引上规定的“地分”内贩卖。简单来说,本客是持有官方许可,在指定销售区域内合法贩盐的盐商,别客则是没有合法手续的盐商。“不得借于别客使用”目的是保护本客合法利益。铭文中另有“今来与众同共商议”“于安邑、含口、垣曲等处各留壹个”的字样,放置石样的三处地方在交通不便的古代,路途较远,如果没有区域联动,很难“各令知悉”。综合出土地、器物类型、形制功能与铭文体例等因素,“垣曲县店下样”石权应该是具有强公示属性的准官式标准器。
“垣曲县店下样”名称注解校释
从目前的学术研究论述上看,“垣曲县店下样”解释成了“盐店下面使用的秤样”,这样的释读,忽视了文物本体的社会功能属性、价值承载符号,既与宋代盐政、场务、度量衡等专门制度不合,也没有将器物置于权衡标准的体系化下进行研判。
为弄清楚“垣曲县店下样”物名的确切所指,需要结合宋代钞盐制度、场务用语、权衡专门术语进行多角度有效注解。北宋钞盐制下,商人纳钱请钞、赴池支盐、沿路贩运诸环节均在官府监督之下进行,转运、堆存、验斤、兑钞、稽查等盐业产、储、运、销等事宜,多由官府监督或设专门机构管理。“店”在此处应该是文献中“邸店堆垛”的简称,是宋代盐运体系中官商交接、货物核验的关键制度节点;属于官方认可的仓储交易场所,其功能是对解盐或其他货物进行规范化存储管理。关于“下”字作为权衡术语的用法,目前所见直接用例较少,本文根据“垣曲县店下样”刻石立意、宋代盐引制度的历史语境,推论此处“下”作“定盘”“权下”之意。《庆元条法事类・度量》明定官物出纳“必以官定秤权为准”,“以权定准”是国家正式制度,而非民间习俗。《宋会要辑稿・食货》载朝廷屡令诸路“置官样秤斗,晓示民庶”。在宋代度量衡与市场管理体系中,“样”是经认定、特定群体都要共同遵照执行的标准器,具有约束力与区域通行性的特点。综上所述,“垣曲县店下样”可注解为:在盐运埠口垣曲设置、作为路次转运计量校准依据、盐商辇户主事及勾当人共同遵守、有约束力的公共标准衡器。
器物的体系属性与北宋权衡标准的层级化
北宋度量衡制度体系严密,中央以太府寺掌造标准法式,州县依式制造官权,用于赋税征收、官仓出纳与城区市场监管。学界以往多以“中央—州县”两级结构概括。国家标准的制度设计如何真正延伸至埠口、关津、场务、长途转运等流通末梢,历史文献资料对此记载模糊。通过对“垣曲县店下样”名称注解校释,推测北宋权衡标准已隐约形成了层级化体系,或可概括为“太府标准—州县官权—埠口店样”依次衔接、层层校准的实施环节:第一级为太府标准,由中央颁降,是天下法式的源头与最高权威;第二级为州县官权,主要承担地方行政、赋税征收、城区市场监管等职能;第三级为埠口、场务、盐路、关津样权,以垣曲“垣曲县店下样”为典型,是面向长距离转运、跨区域流通、关口核验的终端校准器。由于目前发现的同类埠口样权鲜见,本文首次提出此框架,有待更多考古发现验证。
“垣曲县店下样”石权的出土表明,北宋国家度量衡可能并没有止于州县层级,而有可能通过“约定其样、地方置立、公开校验”的方式,真正下沉至交通枢纽与物资流通一线,实现标准到埠、法度到津、约束到商的完整覆盖。“垣曲县店下样”石权置于黄河津要之地,“诸色人”有争、商民有疑,皆以此石校定,立判是非,以极简的物质载体快捷化地实现“不增官吏、不烦刑罚、不耗公帑而秩序自定”的治理效果。这种以器载制、以物立规、以标准行法度的治理模式,为研究宋代官盐运销体系中的计量监管、市场秩序、防弊机制提供了重要支撑。
结语
对“垣曲县店下样”石权的价值发掘,说明基层单位收藏的“小器物”往往承载着“大制度”“大历史”。河东解盐关系北宋军国大计,盐运线路长、环节多、官商交涉频繁,如果权衡标准约定、计量不细,容易引起解盐产储运销过程中因“斤两不足”带来重量亏短、争议诉讼、渔利私贩等问题。本文通过文物背景梳理、类型学观察、铭文校释与文献互证,确认北宋垣曲“垣曲县店下样”石权并非民间商用衡器,而是具备校验功能、服务于盐运埠口的公共或者准官式标准样权。这件看似普通的石权,既是宋代计量标准的物质体现,也是国家治理下沉、市场秩序规范化、盐运体系精细化的典型物证。
(作者单位:运城博物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