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切实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质量和水平,科学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工程的技术行为,切实保护革命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近日,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国家文物局革命文物司负责同志就《导则》答记者问详见2版)。
《导则》分为总则、基本概念、一般性要求、调查与评估、勘察与设计、施工与验收和衔接性要求7部分,适用对象为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文物。《导则》明确,要坚持价值保护优先、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最小干预等基本原则并对工程实施程序性、修缮工程技术性、环境整治工程技术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调查与评估方面,《导则》提出,要以系统的资料收集与全面的现场调查为基础,构建以文物价值为统领的“革命史实—文物本体—历史环境—有价值的历史痕迹”关联体系,确认革命史实的重大事件和人物事迹,确认革命文物本体和有价值的历史环境要素,为后续勘察设计提供基础依据。具体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研究、文物本体现状调查、历史环境现状调查、文物价值评估结论、调查评估研究成果等。
在勘察与设计方面,《导则》提出,应当通过开展必要的技术性勘察、检测、试验、鉴定,确认保护对象的材料性能、残损程度、病害类型、破坏成因、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研提更具针对性的工程性干预技术路线、措施和方法,尽可能保存文物原状和环境风貌,延续革命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文物本体、历史环境的勘察和勘察报告、修缮设计、环境整治设计、材料工艺设计、设计文件编制等作出相应要求。
对于施工与验收的技术要求,《导则》指出,应参照执行《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试行)》。施工组织工作须包括岗前培训、现场复核、设计交底和编制施工方案等环节。针对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等工作,《导则》明确,要进行革命史实的动态验证、革命文物的动态勘查、革命文物的原状保护,进场材料须按规定复验,做好施工检查与分阶段验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鼓励建立数字化工程档案,与文物记录档案有机衔接并永续留存等。
《导则》还从工程管理、工程检查、建设管控、日常养护等方面作出衔接性要求的相关规定。 (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