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区划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实体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国家文物局相关部署安排,决定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日前,两部门发布通知就有关事项作出要求。
通知明确,试点期限原则上为1年,主要任务有协同普查、科学认定;建立名录、有序公布;保护传承、创新利用;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等。具体包括,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以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为基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综合分析文物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以《区划地名不可移动文物提示类别》为参考,强化理论支撑,明确区划地名文物的认定边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筛选认定一批能够反映本地区或相应区域区划地名历史沿革、演进历程的文物。在科学认定基础上,依程序制定本地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名录应包含文物名称、所在位置、产生年代、保存现状、保护级别、管理责任机构(人)以及所蕴含的区划地名历史文化信息等基本要素。建立名录公示、发布等工作规则,由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文物部门共同做好名录公示及向社会发布等工作。坚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原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保护传承、创新利用的路径方法,通过跨界融合、联名共创等方式,充分挖掘诠释文物价值,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深入阐发、宣传弘扬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思想理念和文化精髓,彰显其在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促进民族团结等方面的重要标识作用。试点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丰富创新实践,将有效举措和有益经验固化为工作制度。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文物部门主动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构建统筹保护与传承、兼顾研究与利用的工作体系,推动区划地名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在组织实施方面,通知提出,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首批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15个左右,主要以市(地、州、盟)为单元,基础条件特别优秀的县级单元也可纳入。试点申报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组织申报,原则上,各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注明优先序),于2026年9月1日前将《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申报表》报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认真履行审查、论证、比选、报批等程序后,正式公布试点名单。确定试点地区的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共同做好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思路、细化试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边试验、边总结、边推广,并及时反馈经验做法。试点工作开展1年后,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围绕4项试点任务提炼形成典型经验做法,从中选取指导性强、成效明显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通知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指导、发挥典型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工作有序、认定有据、保护有力、传承有效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在区划地名文物普查、认定、公布、保护、利用等工作上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构建完善工作体系,为全面加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并活化利用文物,提供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