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陕文

本报讯  7月29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渭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作为关中农耕文明与黄河流域文化重要承载区,拥有国家级传统村落43个、省级传统村落100个,传统村落资源富集,位居陕西省第一。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传统村落中,在外观造型、结构和装饰特征、材料使用以及营造做法等方面,具有传承性、普遍性和演进性的建筑,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和传统工艺。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规定,传统村落利用与发展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建立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注重调动村(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传统村落生机与活力。

鼓励村(居)民依法以房屋、资金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从事生态旅游、民宿、农耕体验、文化创意等特色经营活动,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民俗展示馆、村史馆、传习所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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