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广西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管理,推动“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西考古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总则、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法律责任、附则5个部分,坚持把文物保护优先放在首要位置,明确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要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公路、铁路、运河、管网等线性工程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重要文物遗存的,应当优先调整建设方案进行避绕。
经费方面,《办法》明确属于政府储备用地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项目成本。凡因实施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等非政府储备用地项目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划定并动态调整的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等五种情形,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以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展考古调查、勘探。
工作流程方面,《办法》明确了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主体,规范了考古前置工作的基本程序、质量要求、工作时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了发现文物后的处置流程和措施。提出了配合建设工程开展考古发掘的工作要求;规定了相关部门在文物原址保护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作为广西首部省级考古前置专项管理制度,《办法》立足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服务大局、保障重点、提质增效、统筹协调”的工作原则,推动文物保护由事后抢救性保护向事前预防性保护转变。下一步,广西将通过开展政策宣讲与业务培训、动态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加大考古人才队伍培养力度、严格执法督查并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切实把“先考古、后出让”要求落到实处,努力走出一条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互利共赢的新路径。 (桂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