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弘扬长城精神,传承长城文化,日前,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是我国首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天津是长城分布的15个省区市之一,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是明蓟镇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体系完整,资源类型丰富。天津市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明确保护措施,有效推动了长城的保护和利用。但也存在长城本体自然损毁、人为破坏时有发生,保护管理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和挑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夯实长城保护法治基础。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共7大段176小段,均位于蓟州区下营镇。《条例》对天津市和蓟州区人民政府以及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职责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其他区人民政府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对天津市和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进行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长城东至河北省遵化市钻天峰,西连北京市平谷区将军关,部分长城点段位于省级行政区域交界处。《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的长城协同保护机制,协商长城保护修缮、开放利用等重大事项,加强规划衔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共同提升区域长城保护整体水平。同时明确加强与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流与合作。
《条例》对长城档案、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机构和保护员等进行了规定。《条例》列举了在长城上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举行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规定加强长城周边山体、水体和植被等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对长城的侵害;规定在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规定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开展长城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长城保护技术;利用遥感卫星、监控设施、现代通信等技术和手段,对长城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条例》指出,应开展长城所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所蕴含的时代精神专题研究。明确天津市和蓟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要求,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天津段)建设。《条例》进一步规范参观游览区的开放利用,明确将长城点段开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规定长城参观游览区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展示长城考古发现、建造技艺、防御体系以及历史沿革等。鼓励开展长城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长城保护技术,提高长城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鼓励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虚拟展示、智慧导览、沉浸式互动式体验等展示方式,宣传长城文化。
《条例》强调,天津市要加强长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弘扬长城所蕴含的爱国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增强全民长城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