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发布条例
加强对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赵昀

本报讯  记者赵昀报道  日前,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并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元谋人遗址,是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元谋猿人遗址。《条例》共分二十一条,适用于元谋人遗址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活化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传播交流等活动。其中,元谋人遗址保护对象包括:遗址历史风貌和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自然环境;遗址内出土和埋藏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质沉积和古环境信息载体;烧骨、烧土和炭屑等古人类用火活动遗物、遗迹;石器、陶器和骨角器等与古人类活动相关的物质遗存;具有保护价值的考古探沟、探方和剖面等。

《条例》明确,元谋人遗址保护规划和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元谋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元谋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行政等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建立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经依法批准的元谋人遗址保护规划和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元谋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完善提升周边环境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间。同时,还强调应当加强对元谋人遗址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谋人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鼓励元谋人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元谋人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条例》指出,元谋人遗址的保护按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实行分区管控。元谋人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在元谋人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刻划、涂污文物本体,破坏、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和遗址保护、展示等设施;破坏考古探沟、探方、剖面、古人类活动遗存和古生物化石;放牧、焚烧等改变遗址自然风貌及取土、采矿、垦荒和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在元谋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生产生活设施的风格、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元谋人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条例》还对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作出七方面规定,同时指出,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元谋人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运营等服务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元谋人遗址文物保护和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运营保障。并鼓励公民和组织以捐赠、出借、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元谋人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科学、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活化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鼓励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开展教学、研学和科普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元谋人遗址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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