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的应用及意义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史勇

1981年1月1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要求各省区市分别情况进行一次文物普查或文物复查工作,史称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简称“二普”)。至1989年底,除个别省份外,查明全国共有石窟寺、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古生物化石、近现代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34万余处。相较于“一普”,“二普”比较全面地对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进行了摸底,虽然受条件限制仍有不足,但其普查成果编研利用广度与深度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应用方式多元、影响深远。

根据“二普”成果重新公布原有文物保护单位

不同于此前的“一普”和此后的“三普”,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提出,在“二普”基础上,首要工作是对于原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经过调整和补充后重新公布。据不完全统计,“二普”前期相关省市重新公布省保单位近千处,择要举例如下:1981年4月,浙江省重新公布省保单位103处;同年9月,甘肃省重新公布省保单位228处,安徽省重新公布省保单位102处。1982年7月,天津市重新公布市保单位35处,河北省重新公布省保单位304处。1983年10月,湖南省重新公布省保单位154处;同年,黑龙江省重新公布省保单位34处。此项工作初步探索建立了已灭失或损毁文物保护单位的退出机制,在实践中以省保单位为主体,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承上启下、正本清源的意义。

根据“二普”成果核定公布新文物保护单位

1981年至1990年,国家及各省根据“二普”成果持续核定公布新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和1988年,国务院公布第二、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320处。这一时期,有20个省区市陆续分批次公布省(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696处。分年列举如下:1981年(吉林省公布第二批省保单位35处、湖北省公布第二批省保单位52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布第二批区保单位86处);1983年(云南省公布第二批省保单位33处、吉林省公布第三批省保单位9处);1984年(北京市公布第三批市保单位111处);1985年(福建省公布第二批省保单位58处、上海市公布市保单位3处和抗日纪念地1处);1986年(山西省公布第二批省保单位180处、河南省公布第二批省保单位274处、黑龙江省公布第二批省保单位54处、天津市公布第二批市保单位24处、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第二批区保单位33处);1987年(吉林省公布第四批省保单位27处、上海市公布第四批市保单位11处和革命纪念地6处、云南省公布第三批省保单位61处、江西省公布第三批省保单位140处);198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布第二批区保单位22处、青海省公布第五批省保单位49处);1989年(广东省公布第三批省保单位106处、安徽省公布第三批省保单位46处、浙江省公布第三批省保单位118处、辽宁省公布第四批省保单位99处);1990年(黑龙江省公布第三批省保单位32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第三批区保单位33处)。“二普”结束后,有的省份仍继续根据普查成果核定公布省保单位。国家文物局老领导黄景略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各省当年公布的省保单位大部分都是“二普”成果。

根据“二普”成果编纂地方各级文物志

1981年2月28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各省区市文物文化局长会议,安排文物普查和文物志编写工作;将“二普”与文物志编纂同部署、同落实,这是“二普”成果转化应用又一重要方式和鲜明特点。中国传统方志大多将文物资料放在古迹、寺庙、金石等门类纲目中记叙,除金石录之外,不可移动文物鲜有专志收录。“二普”启动后,基层文物工作者纷纷表示,文物普查本身是极为重要的科学研究工作,普查成果对于新修县志、文物志都是极为重要的资料,编写出版文物志关系到“二普”成果能否巩固的问题。本文以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物志为检索对象,入志不可移动文物资料以1981年为上限、1990年为下限(个别放宽至20世纪90年代初),满足检索条件的文物志最早出版于1982年、最晚出版于2006年,时间跨度25年;共计省级文物志9部、市州级文物志38部、县区级文物志69部,分地理区域列举如下。

华北地区:河北省(1市1县)、内蒙古自治区(1县);东北地区:辽宁省(1市)、吉林省(省本级及9市34县区)、黑龙江省(省本级及2县);华东地区:江苏省(省本级及2市1县)、山东省(省本级及2市1区)、浙江省(1市1县)、安徽省(1市1地区5县)、江西省(3县)、福建省(1市);中南地区:河南省(省本级及3市2县)、湖北省(省本级及1市)、湖南省(1市1地区)、广东省(1市1区1县)、海南省(1市2县);西南地区:四川省(省本级及2市2县)、贵州省(1市1地区3州3县)、云南省(2区)、西藏自治区(1市3县);西北地区:陕西省(省本级及2县)、甘肃省(2市1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县)。以上百余部文物志属于血统比较纯正的“二普”成果应用于文物志编纂的实例。另有部分县市区虽完成文物志初稿但未能出版或印行。全国第二轮修志期间和“三普”启动前出版的若干省市级《文物志》以“二普”成果为基础资料,同时收录“二普”后新见文物考古成果,入志资料下限延伸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特例如《甘肃省志·文物志》属于一二轮合修,入志资料下限延伸至2010年。

基于“二普”成果编纂出版的首轮文物志产生较大影响,如香港学者王煜曾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文物志发表书评称:“此地方志翔实流畅,不单裨益地理学家或贵州人,任何有心人阅读都不会后悔。书尾附录文物存目一览表,注明历史沿革及现状,又录黔东南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方便查考”。结合“二普”开展的文物志编纂工作,既是新中国首轮修志的组成部分,也为整理保存和编研利用“二普”成果提供了适宜载体,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弘扬。

根据“二普”成果编辑出版文物地图集

新中国成立后两次文物普查特别是“二普”规模大、时间长、调查内容广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为系统整理和科学总结历次文物调查成果,国家文物局决定编辑出版一套《中国文物地图集》(简称文物地图集)。此项工作是名副其实的世纪工程,从最早出版的广东分册到最晚出版的广西分册,时间跨度长达32年;其中辽宁、四川分册编辑出版历时20余年、山西分册编辑出版历时19年、湖北分册编辑出版历时14年、湖南分册编辑出版历时13年、陕西分册编辑出版历时12年。

前期出版之文物地图集集中体现了“二普”成果,如广东分册(1989年)、河南分册(1991年)、吉林分册(1993年)、青海分册(1996年)、湖南分册(1997年)、陕西分册(1998年)。后期出版之文物地图集除以“二普”成果为基础外,还大量吸纳“二普”后新见文物考古资料,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各省区市历次文物普查、专项文物调查、重大考古发现成果集大成者。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出版之文物地图集有云南分册、天津分册、湖北分册、内蒙古分册、山西分册、福建分册、北京分册、山东分册、江苏分册、辽宁分册、浙江分册、四川分册、重庆分册、宁夏分册、西藏分册;2011年至2021年期间出版之文物地图集有甘肃分册、新疆分册、河北分册、安徽分册、黑龙江分册、上海分册、广西分册。

文物地图集的编辑出版,使文物普查成果进入“读图”时代,有助于简洁直观呈现各省区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种类、级别、时代等要素。文物地图集代表了同时代纸质图书和测绘产品较高水平,如西安地图出版社出版之湖北分册获2003年陕西省测绘优质产品奖;广东分册获1989年广东省优秀图书一等奖。此项工作促进了新技术运用推广,如福建分册文物分布图组设计与编制运用了GIS技术、数据库技术和数字印刷技术最新成果;江苏分册通过定制文物分类代码,实现文物对象自动上图和符号、位置、颜色、名称一次性自动展绘及文物记录索引自动生成;湖北分册利用Macintosh地图生产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和成果输出,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地图学的科学性、艺术性和实用性。

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曾定于1985年基本完成“二普”、1988年基本完成文物志编纂。但随着主客观环境变化,“二普”至20世纪80年代末方告结束,其普查成果转化应用跨度更长达40年,成为涵盖文物保护管理、地方志编纂、地图生产等领域的宏大系统工程。其意义在于:一是通过重新公布原有文物保护单位,为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正规化、科学化、法治化奠定了必要基础。二是通过配套的文物志编纂出版工作,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地方志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具有存史资政育人之功。三是通过文物地图集的编辑出版,见证了从手工操作到数字化生产的时代变迁,推进了中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加工和地图生产技术的变革与进步。

就普查成果转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而言,“二普”颇有“无心插柳柳成荫”之感,堪称“一次普查,成果共享,多方受益,影响深远”的典范。随着“四普”全面启动,普查成果除了将在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和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外,亦将为全国第三轮修志特别是各地《文物志》续修,以及未来文物地图集修订再版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实现文物普查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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