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文物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提高文物系统自身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提升新时代文物领域治理能力,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和遵循。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考古发掘的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因此,考古发掘文物的移交、调用是文物管理的重要制度性要求,文物系统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当前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考古发掘文物移交不及时、接收单位确定标准不明确、移交资料不全、台账不规范等问题,对文物安全造成巨大隐患,考古工作社会效益难以发挥,文物管理公信力受到影响。要做好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工作,应把握好以下要点。
严格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工作的三个主体责任
明确考古发掘文物移交是考古发掘单位的责任。考古发掘的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若不按时移交,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侵占,须引起高度重视。发掘项目领队要对出土的考古发掘文物移交负责,考古发掘单位有责任对领队加强管理,规范组织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移交工作。移交前,考古发掘单位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确保考古发掘文物安全。移交后,根据学术研究等需要留作标本的考古发掘文物,要制定完善制度,做好保护、管理和使用工作。当前,不能按时完成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延误移交,是考古发掘文物移交难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文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各界关注考古工作的重点问题。考古发掘单位应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责任,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务实有力措施,支持和推动移交工作开展。当前很多高校、科研院所考古机构都已行动起来,采取多项措施,如资金支持、人力保障、目标奖惩等,取得很好效果和积极进展。
明确考古发掘文物接收单位工作责任和要求。接收考古发掘文物,是文物收藏单位充实馆藏文物的重要途径,也是文物收藏单位的职责所在。文物收藏单位要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做好移交考古发掘文物接收工作,规范开展点验、入藏、建账,做好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负起接收考古发掘文物的安全和管理责任。所以,接收单位要了解拟接收考古发掘文物情况,结合自身场地、人员、工作条件和发展目标,实事求是提出接收要求,确保保护好、利用好考古发掘文物资源。
明确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工作由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建章立制,明确要求,将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和接收纳入管理,走上规范轨道。要制定和完善制度,出台移交办法或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制定移交程序,并具体组织移交工作实施。一是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建立台账,督导考古发掘单位明确需办理移交的考古项目,及时提交考古发掘文物移交报告;二是做好调查论证和协调工作,科学合理指定移交接收单位;三要加强事后监管,建立考古发掘文物移交档案,完善移交、接收资料和台账管理,监督移交发掘文物的馆藏保护工作;四要督办管理移交工作,对不及时移交、接收管理不达标等问题要强力督导,推动落实。
明确考古发掘文物移交管理的三项重要内容
明确考古发掘文物的移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因此,考古发掘单位需移交的,是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批准保留的研究、教学、科研标本以外的所有考古发掘文物。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审核批准考古发掘单位申请保留的标本;另一方面在研究移交方案时,要按照条例规定,对所有考古发掘文物的归属和接收问题一并研究解决。
明确指定考古发掘文物接收单位的指导原则。指定考古发掘文物接收单位也是移交工作需解决的重点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分歧较多,有的基层收藏单位不顾条件盲目争取接收,有的收藏单位片面追求精品,只愿收藏完整、有价值的文物,不愿整体接收项目的考古发掘文物。国家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文物保护和阐释利用出发,明确指定接收单位的指导原则。比如:接收单位要有必要的文物保管设施和条件;首先考虑指定当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收,以及已建成的遗址博物馆接收本遗址出土的考古发掘文物;重要考古发掘文物、重大展览需要的考古发掘文物,可由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指定接收等。
明确移交管理办法和流程。在严格管理基础上,合理设置移交流程并规范开展,才能使移交工作具备可操作性。要依法依规严格移交管理,落实相关单位的工作责任。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古发掘单位提交、接收单位研究指定、文物行政部门研究接收方案等关键环节,制定好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一要做好事前研究,加强与考古发掘单位、拟接收单位的沟通,科学论证确定科研标本留存和其他考古发掘文物移交接收方案。二要加强考古管理和馆藏文物管理的协调,明确各自任务和要求,共同做好移交的衔接和管理工作。三是聚焦移交工作本身提出要求,可暂不考虑考古发掘文物利用、鉴定等移交后的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对考古资料的移交,因后续整理、研究等工作的主体、场地等不同,可区别于考古发掘文物,除按相关管理规定的报备入档外,宜以发掘项目领队向考古发掘单位移交存档保管为主。
把握好考古发掘文物移交管理的三个关系
把握好相关主体责任和协调推进的关系。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一方面要负起责任,专题研究部署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和接收单位,具体实施好、监督好各项移交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考古、博物馆工作的协调,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各负其责分别做好移交督导、指定接收、移交管理等工作,共同推动考古发掘品移交工作开展。考古发掘单位是移交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和时间要求,克服困难,解决沉疴痼疾,规范开展考古发掘文物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地方文物部门和收藏单位要积极配合,务实提出意见建议,落实保护和接收责任,推动文物事业发展。
把握好考古研究与馆藏文物保护利用的衔接关系。虽办理移交、管理权变更,但因考古发掘文物的关系,发掘单位和收藏单位在今后的研究、展示、利用等工作中,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恰当地处理好、协调好两者关系,使移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河北省在具体工作中,围绕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后的权利义务提出意见,要求办理移交时,发掘单位要向收藏单位提供文物登账、编目和建档所必需的原始记录资料副本;移交后的文物展览时应注明原发掘单位;收藏单位应优先保证原发掘单位的研究和教学之用,并提供便利;原发掘单位及发掘人员享有考古发掘文物的学术权益;考古发掘文物赴境外展览时,应根据展览需要充分考虑原发掘单位人员等。
把握好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前后不同属性和管理要求的关系。考古发掘文物移交是文物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联系考古研究和保护阐释利用工作的关键环节。移交前,考古发掘文物是考古发掘项目的主要成果,是历史文化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考古发掘单位开展研究、教学、科研的主要对象,由考古发掘单位负责进行保护管理。移交后,考古发掘文物成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做好文物鉴定、登记、建档、保护修复,并组织开展展示利用等工作。因此,考古发掘文物移交是多部门、跨区域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积极行动,主动作为,把这项工作组织好、开展好、管理好,真正把考古研究和文物利用有机衔接起来,有效保护好文物安全,有力推动让文物活起来。
总之,做好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工作非常重要,文物系统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强化规范管理意识,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工作开展,统筹提高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河北省文物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