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馆藏文物定级制度演变略述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陈宇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文物保护体系从传统“藏宝”向现代“护宝”转型的关键阶段,尽管时局动荡,却在文物价值认知、分级管理实践与制度构建上留下深刻印记。这一时期的文物定级虽未形成统一的“一级、二级、三级”明确称谓,却通过立法探索、多元实践逐步构建起“价值优先、分类保护”的制度。

立法探索:

从“分类管理”到“价值分级”的制度雏形

民国建立初期,文物保护面临“权属模糊、流失严重”的困境,1914年北洋政府发布《大总统限制古物出口令》,首次以国家名义强调文物特殊性,但未涉及价值分级标准。直至1930年《古物保存法》颁布,才从法律层面构建文物价值评估基础——将古物定义为“与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实物”,并隐含“特殊价值”与“一般价值”的分级逻辑,如规定“具有特殊价值之古物”出口、转让需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普通文物则由地方管理。

1935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进一步细化古物认定三大标准——“时间久远、数量寡少、具有科学、历史或艺术价值”,这一标准成为后续文物分级的核心依据。不过,纵观整个民国时期,始终未出台专门的《古物分级办法》,立法仅停留在“价值判断框架”层面,未明确“如何划分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何种保护措施”,这种制度空白,为后期实践中的临时分级埋下伏笔。

实践操作:

文物流转中的分级逻辑

民国时期的文物定级工作在故宫文物南迁、国际展览、地方保护等实践中得以体现,初步形成一套“筛选—保护—展示”分级链条。

故宫文物南迁:应急筛选中的价值排序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故宫博物院启动文物南迁,这是民国首次大规模文物价值定级实践。马衡、欧阳道达等学者组成鉴定委员会,依据“历史价值优先、艺术价值为辅”原则,将文物分为“优先迁移”“暂缓迁移”两类:宋元书画、商周青铜礼器(如《清明上河图》《毛公鼎》)等孤品或重大历史意义文物列为“优先迁移”;明清易损瓷器、普通文献则暂缓迁移。1939年文物西迁乐山安谷时,分级保护进一步细化。工作人员遵循“价值决定保护优先级”的逻辑,按材质与价值分类存放文物:书画类专设恒温库房,青铜重器置于底层防潮区域,普通瓷器采用木架分层堆放,切实守护了战乱中的文化瑰宝。

国际展览:“国宝级”标准的公开呈现

1935年至1936年伦敦中国艺术国际展览会、1939年莫斯科“中国艺术展览会”,成为民国文物定级标准的公开展示窗口。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从全国筛选展品,制定“年代宋代以前、具有独特艺术风格、代表中国文化特质”的“国宝级”入选标准,最终选出的735件展品中,故宫文物占520件,均为经学者鉴定的“优先保护”级文物。如《女史箴图》、汝窑洗等因“兼具历史与艺术双重最高价值”入选,同类普通文物则因“数量较多、代表性不足”落选,这种筛选逻辑,实质是将内部定级标准转化为公开准则。

地方保护:区域特色的分级探索

地方层面的定级实践同样活跃。1923年河南新郑出土周代青铜器后,学者通过形制考证、铭文解读,将其分为“重器”“一般器物”两类:带重要铭文的青铜礼器列为“优先保护”,交由河南省博物馆收藏;普通日用青铜器登记造册,由地方妥善保管。1945年,由杨家骆发起组织的大足石刻考察团调查川渝地区的石窟寺。考察结束后,杨家骆起草了一份“关于保存石刻的详细计划”,按照艺术价值、保存状况分级——对宋代千手观音等“造型精美、保存完整”造像制定专项保护方案,残损造像则记录存档待修复,体现了因地制宜的分级策略。

运台文物:民国时期的临时分级操作

1948年国民党筹备文物运台,由特殊背景催生了民国时期最精细的文物分级体系。而宋伯胤在日记中的亲历记录,完整还原了这一过程的细节,也凸显出“长期无制度、临时突击分级”的历史反差。

临时分级标识。为筛选运台文物,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专家团队设计了一套“价值+材质”的分级体系:铜器分为“A铜、B铜、C铜”,瓷器分为“A瓷、B瓷、C瓷”,书画、珐琅等品类参照执行。其中,“A铜”特指商周带铭文青铜重器,“A瓷”为各朝代代表性瓷器,宋版书、明太祖御笔直接归入“优先保护”类,这种“三级细分”的精细度,是民国以来首次出现,且完全服务于“筛选精品运台”的临时需求。

临时操作流程。分级工作严格遵循“专家鉴定—签字确认—分类造册”流程。宋伯胤作为记录人员,需“按专家意见逐件登记等级”,并请学者在记录上签字,确保结果可追溯。1948年10月集中开箱清点时,他在日记中记载,“10月4日开30箱,10月5日开54箱(短少5件炉均釉瓷器),10月7日开80箱”,高强度开箱本质是为“逐件评估等级”提供基础;鉴定后,团队按等级编制《A铜清册》《B瓷清册》,明确文物数量、特征与运输优先级,形成操作闭环。

临时保护策略。分级结果直接与运输保护措施挂钩。据宋伯胤记录,A类文物用樟木箱包装,内垫棉垫防潮防震,由专家全程押运;B类用杉木箱配纸分隔,由保管人员负责;C类用普通木箱,仅由普通职员护送。1948年12月至1949年初,分三批运台的829箱文物严格按此等级筛选:第一批189箱以A类铜器、书画为主,第二批486箱多为B类文物,第三批154箱含部分A类镀金铜器。不过,因缺乏制度积累,临时操作中也出现“赶工包装错误百出,需重新登记”的混乱现象,曾昭燏更致信担忧:运台文物若有损失,主持者永为民族罪人。由此折射出“临时分级”的仓促与局限。

观念与启示:

定级制度的逻辑关联与历史反思

民国时期的实践,初步构建了文物“认定—鉴定—定级”的逻辑链:认定解决“是否为文物”的定性问题(如1930年《古物保存法》明确古物范畴),鉴定解决“价值如何”的定量问题(如专家团队的年代断代、价值评估),定级则解决“如何保护”的实践问题(如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包装、押运标准)。但这一逻辑链始终缺乏制度固化,仅在有紧迫需求时(如南迁、运台)以“临时操作”形式落地,尤其运台时的精细分级,与此前长期“无专门分级办法”的制度空白形成鲜明反差,凸显出民国时期文物保护“重实用、轻制度”的局限。

尽管如此,民国时期的探索仍为后世奠定重要基础:“价值优先”的分级理念、“专家主导”的鉴定模式、“差异化保护”的实践逻辑,至今仍是文物定级工作的核心原则。而宋伯胤日记中的记录,不仅还原了一段特殊历史的细节,更让我们看清:文物保护的关键,在于将“临时经验”转化为“长期制度”——这正是民国时期这段文物定级制度探索史留给今天的深刻启示。

(作者单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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