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赵昀

本报讯  记者赵昀报道  12月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发布《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8日,《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保护与管理、利用与传承等方面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和相关文化遗产、长城赋存环境进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并遵循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保持长城历史信息的真实性。

《条例》提出,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的长城协同保护机制,加强长城保护修缮、联合执法、开放利用等重大事项的协商与合作。同时,加强与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长城文化研究、长城保护修复技术交流、信息共享、联合宣传展示等工作,共享长城保护经验成果。

在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方面,《条例》明确,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北京市长城保护规划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经划定的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开展相关文物影响评估,并依法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实施长城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在长城保护工作中,《条例》鼓励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协同研究,提升长城研究性修缮、预防性保护、监测预警、巡查监管水平。同时,建立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聘请文物、规划、建筑、历史、考古、生态环境、法律等领域专家,参与咨询工作。

《条例》规定,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长城本体、长城防御体系、消失长城点段等方面的考古调查,开展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阐释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通过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发掘长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加强考古报告、保护档案、历史文献及口述史料搜集整理,建立长城主题阐释展示工作体系。

在提升长城文化阐释展示水平方面,《条例》指出,北京市文物部门应当结合长城点段特色,组织核定解说、标识系统的内容,推广数字化展示。支持长城沿线博物馆、陈列馆、乡史馆、村史馆、公共文化场站等开展长城主题展示,鼓励开展相关文艺创作、研学教育、文创开发等文化活动。

《条例》还规定,北京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长城参观游览区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市文物部门每五年对名录内的参观游览区是否持续符合开放条件组织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开放条件的、整改仍达不到开放条件的,应当决定停止对外开放,同时将其移出长城参观游览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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