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要求建立保护协调机构和督察制度。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2024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明确,进一步提升文物系统性保护法治化水平,确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系统性的核心是强调用整体视角分析和看待问题的本质,不应独立地看待单个问题。从文物的系统性保护来说,其保护理论经历了从单体修复保护理念到整体保护至本体及其环境一体保护;保护方式从以抢救为主到主动保护,再到预防性保护;管理方式从单一部门管理到多元协同治理的深刻变革。文物系统性保护是当代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的演进不仅反映了我们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的深化,也体现了保护方法从简单到复杂、从分散到系统的科学化发展路径。
2024年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中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设研究》(24VWBN013),课题涵盖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调查—价值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整体保护要素—监测管理体系等几个环节,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系统性保护的内涵和形式。本文依据课题的开展就中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系统性保护谈几点认识。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系统性保护内涵的理解
首先从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看,系统性是全面地,包括登记为文物点的地面文物和地下文物。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达76.7万处(随时间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从文物的级别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这些文物资源不能因级别、价值低而被放弃或不重视,应依法在制度、财政上给予保障,系统性保护在此强调应尽可能全部保护。
其次从文物工作方针和要求看,系统性是互相关联的。《文物保护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说明当前文物工作的几个重点是保护、管理、利用。三者的关系是:保护是前提,管理是抓手,利用是方式。三者要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引下建立自身的技术和制度保障,才可以形成一个系统性保护的闭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要求是文物工作的要求。五者的关系“保护第一”是底线,“加强管理”是保障,“挖掘价值”是基础,“有效利用”是方法和路径,“让文物活起来”是时代要求的目标(如图所示),五个方面需要五套制度体系来保障。
再次从文物资源类别和文物保护原则看,系统性是既有区别又统一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分类有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主要史迹和其他,其因物质载体和形制的不同,保护技术有别。从文物资源的级别讲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有别。从系统性保护来说,各类文物资源相对有各自的标准和保护方式,但均遵从的是最小干预原则,尽可能地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别的文物资源各级政府均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但基本遵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但从文物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要求均指向“保护”是前提,由此推导出“监管”是抓手,一个统一的监管系统亦是系统性保护的内涵和保障。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系统性保护的构想
明确了系统性保护的基本内涵,如何实施这一构想?本文仅从技术层面谈三个方向:
一是研究为先,确立文物资源的价值主题。前文提到76.7万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文物,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数量超13万处。约89万处不可移动文物有多少价值主题(横向主题),每个主题的内涵是什么?单项主题下又可依价值重要性分不同级别,产生出不同级别(纵向主题)的价值主题与空间。也就是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价值研究需要回答横向和纵向的价值主题问题。在价值主题清晰、主题内涵明确、点位明确的情况下,依据价值主题确定相应的价值空间。落实到国家物质文化空间管控上,便可体现在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价值主题为核心的文化空间,建立此空间显然只有通过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价值的研究来确立。因此,从国家层面应该设立和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价值研究这一重大课题,这一课题应建立一个3年至5年的研究规划,集社会力量达到价值研究目标。
二是规划引导,确立价值资源管控空间。价值研究目标清晰后,如何保护、传承和弘扬这些价值,需要制定层级清晰的空间规划。首先应制定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价值空间管控规划(下文称空间管控规划)。国家级空间管控规划的文物资源选取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突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等。明确价值主体,主体空间范围(建议为遗产区+缓冲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省级空间管控规划文物资源选取国家管控规划未选取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价值突出的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新发现的地下考古遗址,具有历史代表性的工业和农业等片状遗产。列出价值主题,依据主题划定空间范围(建议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他片状遗产包括本体和可展示利用的历史环境);市级空间管控规划文物资源选取重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列入市级管控规划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新近重要考古发现,依研究主题划定空间范围(建议为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考古遗址的文物埋藏区范围);县级空间管控规划文物资源选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最具地方传统文化代表性建筑),未列入上一级管理规划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应划定范围),依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空间范围;镇(乡)一级管理规划文物资源选取所在地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应划定范围),并依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空间范围。以上五个层次的以价值为主题的空间管控规划,内容不能重复表述,即已列入国家级文物资源价值主题空间管控的文物保护单位及空间,不再列入下一级规划内容。其次,单个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要“总体规划,分类分期实施”,执行“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通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落实:文物本体及环境保护+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传承。
需要强调的是,不一定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均要制定保护规划,根据实践建议重要、具有保护利用价值的可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其他的制定保护管理规划即可。
三是严格依法,落实规划。以价值为主导的国家—省—市—县—乡五层空间管控规划各级政府需要严格依法管理,应在此规划需求下,制定不同层级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从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存在的自然和人为病害、文物环境现状、文物价值研究和挖掘、文物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细化了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系统性保护的流程、指标、目标等,需要各级政府依规审批和实施。因此,“科学的规划、依规的管理、深入的研究、有效的利用”才是文物资源系统性保护的有效手段。
四是破除监管壁垒,互通监测系统。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管理权涉及文物、城建、自然资源、工业、农业农村、林业、民政、军队等部门,在科技赋能各行业的情况下,每个行业的监测系统自成一体,数据属于相互隔离状态。因此,当前应研究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监测的协同机制,将文物监测与相关遗产管理部门资源监测相结合,建立“单点文物+旅游+自然环境+环保+林业安全+交通+治安”等监测系统的互通,发挥现代科技力量,减少资源浪费。
实践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系统性保护面临的困难
从技术层面实现系统性保护的构想,可能面临几个实际困难。
一是价值主题研究任务繁重。约89万处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是个海量级数据,价值主题的凝练也不是一个行业和几个单位轻易能完成的工作。全国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价值主题研究清楚了,才有可能依据各级空间管控,实现“保重点、展核心、引发展”的格局。文物是文化的载体,文明的物证,从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价值挖掘中深刻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研究应聚焦凝练代表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深化文物资源价值挖掘和阐释,实现以文物资源为载体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目标。总之,主题价值的凝练关系到文物资源空间的系统性保护。
二是行业管理壁垒,系统性保护的理念贯通困难。不可移动文物资源门类丰富,涉及多行业的管理和使用。仅“最小干预、修旧如旧”的理念就各有理解,系统性保护的理念(如调查—资源评估认定—规划—实施—管理监测)推广程度更是不一。如某处作为工业遗产的钢厂的系统性保护,钢厂废弃后其工业要素(机器、工作制度、办公系统等硬软件),仅剩厂房和办公楼等物质遗产,要求其按照系统性保护的要求去做较为困难。
三是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动态调整机制。系统性保护亦应包括系统性淘汰机制。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依据价值评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被依法保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物所面临的自然和人为环境变化,对文物资源的价值会有不同的认识。新的研究认为,价值高的评定公布为更高一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普遍价值的文物资源(众多可替代)或价值下降的(无保护价值),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降级或销号处理机制。
四是人才队伍的制约。当下,文物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呈倒三角形式分布,即国家—省—市—县的专业人才数量处于由多到少的状态,且上多下少的趋势愈加明显,系统性保护工作更需要市、县层面的文物专业人才力量保障,但改变人才结构不合理现状非短期可达。
实现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系统性保护的路径
构建系统性保护机制。前文提到文物资源的管理、经营、所有权极为复杂,由文物部门落实系统性保护极不现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提供了可期保障。在此基础上应该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独立的文物行政部门(不强调级别),建立四级保护网络。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文物部门协助建立以价值为主体的五级空间管控保护,落实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程序,可以理解为系统性保护的行业准则,坚持落实“研究先行,规划引导”的保护理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带头执行《准则》。同时,随着科技赋能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需推动适应时代的《准则》的修订等。
壮大市、县级文物专业力量。系统性保护实践需要市、县级文物专业力量的理解与落实。短期内增加市、县级专业人员的数量已不现实,提高市县级人员的专业水平是一件可期之事。建议开展市、县级专业人员的考古培训(时长3个月至5个月),使其掌握基本的文物勘探和小规模的考古发掘技能;开展市、县级专业人员的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建议每年1次且不少于1周),扩大市、县级专业人员的文物保护从业范围和技能,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水平和工作积极性。鼓励行业和社会力量参加责任设计师和工程师、监理师行业考试,采取取证—实践—培训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将取证和技能培训相结合,壮大队伍和提高水平相结合。
文物保护“最后一公里”的经费保障。在系统性保护中,文物日常保养和监测巡护(文物保护员)是系统性保护不可或缺的,但其保护经费尚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议国家(国保)、省(省保)、市(市保)、县(县保及以下)四级财政提供相应级别文物资源的日常保养和监测巡护经费支持。
本文只涉及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理论层面的系统性保护,其他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暂不在此讨论范围。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中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设研究》(24VWBN013)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