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社文

本报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面贯彻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文物保护工作要求,为全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考古工作划定刚性规范。该《办法》将于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2日,宁夏基建考古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新阶段。

《办法》共十八条,立足宁夏文物保护实际,围绕基建考古工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作出系统规定。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五类情形必须事先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包括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内拟出让或划拨的土地,各类园区成片开发,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大型基建项目及旧城区改建项目等。同时,针对既有设施改建、石质山体等特殊情形,明确完成考古调查后可免于勘探,兼顾文物保护与建设效率。

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构建了自治区、市、县(区)分级负责、多部门协同的管理体系。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基建考古统一管理与监督,明确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现场协调、执法监督等职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需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等环节的文物保护职责,形成保护合力。

为提升工作效能,《办法》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基建考古工作程序,明确申请材料、初审、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提交、审查意见出具等关键环节要求。在时限管理上,区分考古调查和勘探的面积规模,设定3至70个工作日不等的完成时限,调查报告和勘探报告需分别在工作结束后10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则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保工作高效推进。

经费保障是基建考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支撑。《办法》明确,土地出让划拨类基建考古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园区类成片开发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经费列入建设单位工程预算,同时规范了费用收取标准和参照依据,为工作开展提供稳定资金支持。此外,《办法》鼓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考古调查勘探,通过加强培训指导确保工作质量。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对未按规定开展考古工作擅自施工、违反田野考古规定造成文物损毁、勘探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刚性约束筑牢文物保护防线。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破解宁夏基建工程中文物保护存在的责任不清、程序不明、保障不足等问题,通过制度化设计实现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良性互动。下一步,宁夏各级相关部门将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培训,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要求落到实处,促进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文物保护成果更好惠及各族群众。 (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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