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期”: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落地路径思考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梁建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意义深远。

当前,各方对这项制度高度关注。在河南等地先行探索的基础上,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在全国范围启动,需要一条稳妥可行的实施路径。

建立这项制度,应当充分借鉴生态环保督察等领域的成熟经验。同时也要看到,文化遗产保护督察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落地不宜急于求成,需要审慎推进,在实践中探索规律、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基于此,本文建议在已有探索基础上,再设立为期三年的“启动期”。本文所称“启动期”,是指制度正式落地后的初始运行阶段,并非制度建立前的准备阶段。启动期旨在实现宣传发动、建立机制、压实责任的目的,为制度的正式确立和长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启动期的定位与目标

为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有序运转,最终需要以制度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化。然而,仓促出台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容易脱离实际,导致指标设计不尽合理,后续修订成本较高。全国层面的制度建设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

设立启动期,是在全国范围内宣告这一制度正式落地。在此期间,要通过督察掌握各地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情况,发现共性难点问题,为完善制度提供实践参考。

启动期不再是小范围探索,而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运行来检验制度的有效性。启动期由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分头开展,全国“一盘棋”推进。需要强调的是,设立启动期并非观望等待,而是即行即效——制度自启动之日起便发挥作用,启动期本身就是督察制度运行的第一个完整周期,绝非三年期满后的“再启动”。三年期满后,制度将平稳过渡至常态化运行。在此基础上,适时研究起草相关规章或行政法规,为长效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启动期的有效运行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和人员支撑。建议中央在启动期内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中西部地区督察工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同时,推动各省将督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督察队伍稳定、工作可持续。

启动期安排

三年启动期,要牢牢抓住“文物档案建设(包括文物记录档案和馆藏文物档案)”这一贯穿三年的基础工作,严守“法人违法与文物安全”这一硬性底线,分阶段、有节奏地推进。

第一年重在部署建账。中央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或印发文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精神直达基层。中央组建督察组,制定全国督察基本框架与核心底线要求;各省比照中央组建本级督察组,可在框架内适当增加本省特色内容。省级督察对市州原则上实现全覆盖,并合理确定对县区的抽查比例。

本年度督察重点是“是否部署到位”。各级党委政府需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

第二年重在督进纠偏。中央和省级督察组继续开展督察。本年度省级督察对市州的覆盖率不低于50%;同时,对上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分级进行“回头看”,问题涉及哪里就查哪里。

本年度督察重点是“是否取得实效”。重点核查方案是否执行、台账是否动态更新、上年度发现问题是否真正整改。对法人违法问题重点督办、核查销号。

第三年重在验收建制。中央和省级督察组对已发现问题整改进行收尾验收,确保实现启动期目标。全面总结评估三年启动期工作,吸纳有效做法,研究起草文化遗产保护督察条例,实现从“启动磨合”到“制度固化”的跨越。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严肃追责,形成有力震慑。

督察的三重功能:诊断、指导、上传

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的定位,应当是推动问题解决,而非单一问责。单一问责导向容易引发地方防御性应对、基层消极应付,最终令制度难以持久。具体而言,督察需发挥三重功能:其一,“诊断”——及时发现督察区域存在的真问题;其二,“指导”——帮助地方整改,提供解决路径和工作方法;其三,“上传”——把基层的真困难如实向上反映,为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参考。

中央和省级督察组除完成常规报告外,应作为规定动作,在报告中设置专门章节,如实记录基层反映的突出困难,例如经费保障、人员编制等长期性、体制性难题,重在反映真实情况。这是督察制度“闭环”的重要设计——使督察制度在发挥监督功能的同时,兼具向上传递基层声音的职能,为顶层设计提供来自一线的决策参考。

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的目的不是问责,而是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改进、长效提升。设立启动期,是制度落地的第一步,也是长效运行的起跑线。启动期的设计,是让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更加稳妥地落地,探索“事前引导、事中帮助、全程托底”,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既坚守底线、又有温度的运行机制,真正成为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

(作者单位: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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