赓续商都文脉 谱写文保新章——《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解析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马玉鹏 程一帆 赵静云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作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古今叠压型大遗址,是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重要载体,承载着3600年早商文明的厚重底蕴。遗址位于城市核心区,遗址保护、城市建设与民生发展相互交织,统筹三者协同推进是遗址治理的关键课题。

2026年3月1日,随着《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遗址保护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的全新阶段。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工作实现了从偶然发现、被动抢救到系统管护、规划统筹,再到法治赋能、全域共治的历史性跨越。

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困境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地处城市核心区,遗存与城市空间深度叠压,保护工作长期面临城市发展冲击、治理主体多元的复杂局面。《条例》出台前,受多重因素影响,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已成为制约遗址保护提质升级的核心瓶颈。

权责边界模糊,协同效能不高

遗址保护涉及多行政区、多职能部门及多元产权主体,长期存在权责边界不清、协同机制不畅的问题,制约保护效能提升。一是权责划分不精细,保护管理机构、属地文物部门与各产权主体间的职责缺乏法律界定,事权笼统、责任虚化,权责交叉易形成监管盲区,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二是职权缺乏法定支撑,保护管理机构职责仅靠行政文件明确,无法律刚性保障,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权威性不足,多依赖临时沟通、个案协调,难以形成常态化协同机制。

制度体系不完善,管控机制不健全

此前,遗址保护的最高制度依据为市级政府规章,法律位阶与国家级文保单位的价值地位不对等,制度体系不完善,难以适配现实保护需求。一是制度接续不畅,管控要求呈碎片化。2020年,原有市级保护规定到期后,管控要求分散于各类通知、专项规划之中,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保护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空白。二是保护边界动态调整机制缺位。现有保护范围静态固化,未建立与考古新发现联动调整的法定机制。近年来部分重要考古新发现未能及时纳入法定保护范围,管控层面存在制度缺口。三是文物移交机制不完善。出土文物移交缺乏规范的制度流程,发掘单位文物移交工作滞后,直接制约展示利用效能提升。

管护支撑能力薄弱,精细化水平有待提升

原有保护模式以人工巡查、本体修缮为主,整体呈现“重本体轻环境、重事后轻事前”的特征,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难以适配大遗址保护的高要求。一是保护要素制度覆盖不全。现有规定侧重城垣、宫殿区等可见本体遗存,对遗址周边历史风貌、自然生态保护缺乏刚性约束。二是技术应用缺乏制度支撑。智慧监测、病害预警等现代化保护手段的推广与升级未纳入制度规范,本体风化、环境侵蚀等隐患难以及时预警处置,事前防控机制缺位。

价值转化不充分,多元共治基础薄弱

长期以来遗址保护重管控、轻赋能,制度统筹引导缺位,文化价值与综合效益释放不充分,社会协同保护基础薄弱。一是展示阐释深度不足。展陈以静态形式为主,科技化、沉浸式体验应用偏少,文化内涵阐释不系统,公众认知度与获得感不强。二是价值转化机制不畅。文旅融合缺乏制度统筹,遗址保护与城市更新、产业发展衔接不紧,特色业态培育滞后,文创开发、文化传播较为零散;考古成果转化渠道不畅,考古发现多停留在学术层面,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解析

《条例》共33条,聚焦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利用、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对遗址保护与展示工作进行系统性重构,直击多年来的实践堵点,以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刚性,为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共生发展构建了法治化治理新范式。

厘清权责体系,破解协同困局

《条例》聚焦遗址保护治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边界模糊、多部门协同不畅、“九龙治水”效能不高等突出问题,从法定确权、机制协同、监督问责三个维度系统施策,着力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保护治理体系。《条例》明晰了遗址保护权责分工,明确市人民政府负总体领导责任,市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属地人民政府承担协同管理义务,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划定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履职边界,从根源上消除推诿扯皮的制度空间。构建“市级统筹+属地协同+专门机构管理”的协同管理架构,将跨部门协调机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从“人情协调”式的个案沟通向“制度协同”转变,促进保护工作从单一部门主导向多主体共治升级。同时,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和刚性追责问责机制,通过社会监督倒逼责任落实,以严格问责保障权责对等,确保各项保护职责与协同要求落地见效,全面提升遗址保护治理效能。

提升法治层级,补齐制度短板

《条例》着力提升遗址保护法律效力层级,紧扣保护过程各关键环节,针对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管理、遗址本体保护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明确制度规范,系统性补齐以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短板。在效力层级上,从政府规章跃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度刚性与权威性显著提升,真正适配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文化价值与保护地位。针对遗址保护全过程,《条例》落实上位法有关考古发掘审批规定,结合遗址保护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相关作业。压实出土文物管理全链条责任,明确考古发掘单位对考古出土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以及移交义务,同时规定郑州商代都城博物院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按规定收藏、展示出土文物,将考古发掘、文物移交、收藏展示全流程纳入法定规范,确保出土文物有序归集、完整呈现。完善遗址本体保护制度体系,明确各类禁止行为;依法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分级管控建设活动,分类处置破坏遗址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效化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优化运维体系,提升管护质效

针对遗址保护日常工作中基层管护覆盖不足,管理方式粗放,以及安全运维风险防控不系统等问题,《条例》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动遗址保护运维提质增效。《条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确立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为日常管护责任主体,细化监测维护、巡查防控、制度建设等十项具体职责,实现日常保护、管理、利用事项全覆盖;构建市、区、街道三级管护责任链条,压实属地及街道保护职责。完善安全运维体系,建立安全保护机制,配齐安防、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明确应急响应与分级报告要求,确保险情快速处置、闭环管理。突出科技赋能支撑,将智慧化监测等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纳入法定义务,推动管护模式从传统人防向“人防+技防”转变,推动保护关口前移,降低病害处置成本与遗址本体损害风险。规范开放管理,以法规形式明确游客承载量核定、流量管控、游览线路设置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制度,平衡好遗址安全与公众参观需求,让遗址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有序开放。

深挖价值内涵,激活文化动能

围绕遗址价值阐释深度不足、文化传播辐射力不够、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不充分、社会参与程度有限等问题,《条例》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构建起“保护优先、深化阐释、活化赋能、多元参与”的保护展示路径,着力推动商都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内涵阐释上,明确依托郑州商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资源载体,深挖遗址历史文化内涵,创建郑州商都文化品牌;强化学术研究支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深挖文化内涵与时代价值,夯实价值阐释的学术根基。在展览方式上,鼓励运用数字化、沉浸式手段升级展陈体系,生动阐释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历史脉络与文明价值,让沉睡的遗址变得可感知、可解读,提升公众的文化认同感与获得感。在公共传播上,坚持本土普及与国际交流双向发力,对内依托文物资源开展研学、讲座等公众教育活动,增进公众对遗址的了解;对外通过学术论坛、陈列展览等形式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商文化与多元文化交流互鉴。在价值转化上,从制度层面明确文旅融合发展方向,支持遗址资源与城市更新、特色业态培育相结合,推动考古成果向公共文化作品、文创产品转化,打通从学术研究到大众传播的转化路径,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双向赋能。在文化资源整合上,以“商城中轴线”研究为牵引,统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郑州文庙、郑州城隍庙等文化资源,构建完整连贯的城市历史叙事体系,推动郑州商都历史文化片区向“遗址公园+博物院+历史街区”一体化全景式文旅展示中心升级,着力打造中华文明展示地、城市发展历程展示地、商都商业商城融合展示地。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展示工作步入法治化新阶段。《条例》以制度刚性厘清保护与发展边界,既筑牢文物安全底线,也为城市更新留出空间,探索出大遗址与现代城市共生共融的实践路径。以法治护航文脉传承,以共识凝聚保护合力,千年商都的历史底蕴必将持续转化为城市发展的文化底气,让中华文明根脉在新时代薪火永续。

(作者单位:郑州商代都城遗址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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