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数字载体,管好、用好这份宝贵资源,是新时代文物工作者的使命与担当。”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进入数字时代,文物资源数字化已成为文物保护、研究阐释、活化利用的必由之路,国有文物资源数据作为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其规范管理、安全保障与有序利用,事关国家文化安全,更事关文脉赓续与文化自信自强。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文物工作实际,紧扣数据要素化治理的要求,以构建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为方向,划定规则、明确路径、压实责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时代价值。
坚守法治底线,
构建文物数据治理制度体系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10月2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搭建起全国数据治理与文物保护的顶层法律框架,为各行业数据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办法》作为文物领域首部专门规范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的专项规章,严格恪守上位法精神,实现通用数据规则与文物行业特性的有机融合,补齐了文物数字化领域制度短板,推动形成“国家法律统筹、行业规章细化、基层落地执行”的层级化、系统化治理格局。
明晰权属定位,筑牢国有文物数据管理根基。国有文物属于国家重要文化资源,依托文物形成的数字化资源,同样具有鲜明的国有属性。《办法》明确规定,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归国家所有,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等主体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厘清了文物数据的权属归属与管理边界,从制度层面杜绝数据权属模糊、权责不清等问题。同时,《办法》强调通过协议约定、数据登记等方式明确各类数据归属和各方权益,确保数据管理全过程权责清晰。《办法》界定原始数据、加工后数据、衍生数据三类数据形态,覆盖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开展数据处理的全部环节,让每一类数据、每一个主体都处于制度约束之下。
划定适用边界,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文物数据从采集生成到开放利用,链条长、环节多、风险点杂。《办法》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将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监管等全部活动纳入规制范围,形成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管理链条。结合文物保护特殊性,针对可移动文物采集、委托第三方开展数据服务、线下加密传输等场景作出细化规定,既严格落实数据安全通用规范,又兼顾文物本体安全保护要求,体现出“依法管理、分类施策、精准管控”的治理思维。
压实层级责任,健全协同管理架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办法》清晰划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以及各级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构建起上下联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秉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安全责任贯穿数据处理全过程,同时建立安全风险监管、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处置风险事件,以刚性责任约束守护文物数据安全。
聚焦安全管控,
守好文物数字资源安全防线
数据安全是文物数字化行稳致远的前提。文物数据不仅记录着历史文明信息,部分内容还涉及国家秘密、文化隐私与特定约定,一旦发生泄露、损毁、篡改,将对文物保护、文化安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办法》把安全可控作为核心原则,从技术规范、流程管控、制度设计等维度,织密安全防护网络,守住文物数据安全底线。
从严规范数据处理流程,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数据采集与加工是文物数据生成的第一道关口。《办法》明确,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可自主或委托开展采集、加工工作,对受托机构资质、专业能力、安全预案实行严格审核,要求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针对采集环节,明确可移动文物须在本机构内完成采集,杜绝因外出采集带来文物本体与数据双重风险;针对加工环节,要求及时删除临时缓存数据,严禁机构和个人私自留存原始数据、加工数据。一系列硬性规定,从源头切断数据违规外流渠道,实现文物实体安全与数据安全同步保障。
强化存储传输管控,筑牢数据流转安全屏障。数据存储是数据留存的“保险柜”,数据传输是数据流转的“生命线”。《办法》要求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建立完善数据保存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数据安全负责人,所有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必须在国家或区域存储中心完成备份存储。国家及区域存储中心搭建数据校验、修复、备份、权限管理等综合安全体系,保障数据完整可靠。在传输环节,坚持线上传输优先,统一使用国家认证的数据传输平台;确需线下传输的,采用加密载体、专人送达并留存交接记录,全程落实数据校验与身份认证机制,确保数据流转全程可追溯、可管控。
创新建立强制登记制度,实现数据动态监管。数据登记是规范数据管理、强化溯源管理的重要创新。《办法》将数据登记确立为法定环节,明确要求文物数据采集、加工完成后,必须在统一登记管理平台办理登记手续,区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三种类型,形成动态化登记管理机制。通过登记明确数据来源、规模、用途、归属等核心信息,对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材料等违规登记行为予以撤销,让每一组文物数据都拥有合法“身份档案”,实现底数清、去向明、监管到位。依托数据溯源技术为对外授权数据赋予唯一标识,推动数据流转全流程留痕,构建“登记+溯源+备份”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护体系。
坚持守正创新,
推动文物数据有序开放高效利用
保护为基,利用为要。推动文物数字化,最终目的是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办法》统筹保护与利用、公益与商业、开放与管控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打通文物数据活化利用通道,充分释放文物数字资源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
明确利用负面清单,划定开放使用红线。有序开放不等于无限制放开。《办法》严格划定面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的负面清单,涉及国家秘密、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捐赠协议约定不予公开等六类数据,一律不得面向社会提供。同时坚守“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控可计量”的基本要求,原始数据留存在文物管理机构或存储中心的安全域内,不直接对外流转;经过标准化处理形成的质量可靠、非涉敏、非涉密、权益归属清晰的加工后数据,则通过分级服务机制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在开放利用与安全保护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区分应用场景,构建分类服务模式。结合公众需求、行业特点与使用性质,《办法》划分公益普惠、非营利使用、营利性使用三大应用场景,实行差异化服务规则。面向公众,通过官方平台主动公开加工后数据,提供浏览、查询、下载等服务,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针对学术研究、公益展览等非营利需求,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无偿或低收费授权,助力文物研究与文化传播;针对文创开发、影视创作、商业展览等营利性需求,通过协商确定授权范围与服务费用,规范商业开发行为。分类服务模式既守护文物的公共文化属性,又顺应文化产业发展趋势,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鼓励多元参与,激发文物数字化活力。文物数字化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投入周期长,仅依靠文博系统自身力量难以实现全域推进。《办法》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数据采集、加工等工作,并赋予参与机构优先使用数据服务的权利,以正向激励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文物数字化建设。同时支持各级国有文物管理机构联合打造专题数据集、合作开展授权服务,推动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凝聚起文物数字化保护与利用的强大合力。
规范衍生数据管理,延伸治理覆盖范围。在数据服务过程中,通过建模分析、信息提取等方式会产生大量衍生数据。《办法》明确,协商约定归属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的衍生数据,必须按照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统一标准开展存储、传输、登记与服务,将治理规则延伸至数据利用全链条,避免衍生数据脱离监管,维护文物数据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文脉绵延不绝,数据赋能未来。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数字载体,管好、用好这份宝贵资源,是新时代文物工作者的使命与担当。国有文物管理机构要以《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施行为契机,坚持保护第一、强化安全管控、推进有序利用,持续提升文物数据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让文物数字资源在传承文明、服务社会、滋养心灵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贡献坚实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